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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2016年03月18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分享
 

 

  朔政发〔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加快城中村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民生、促发展的重大决策。对改善群众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带动经济增长,刺激住房消费,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市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面貌明显改善,但城中村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城市规划区,特别是城市建成区,普遍存在新城旧村相邻,宽街窄巷相通现象,城中村不同程度存在着环境卫生差,污染排放重;基础设施缺失,公共服务不足;违法违规建设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社会管理薄弱,发展空间不大等问题。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是群众的期盼、政府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提上日程,强力推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美丽朔州和“塞上明珠”的中心任务,坚持城中村改造与新型城镇化战略相适应,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相结合,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强化政府主导、规划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主体作用,完善组织推进和政府支持体制机制,突出重要城市功能区和重点项目带动城中村改造,在妥善安置居民的同时,同步推进社会保障、经济体制和社区管理方式的改革,努力实现城中村居民完全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

  (三)基本原则。

  ——市级指导,县区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全力支持服务。

  ——群众自愿,依法推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改制和改造中的主体地位,依靠基层组织,充分调动村民主动改造的积极性,依法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村一策,分类实施。要综合考虑城市各个城中村的基础条件、区位特点、优势短板等因素,分别制定改造方案和具体措施。对于面积较大的城中村,要充分考虑同村不同地理位置的差别,区别对待,切忌简单化、“一刀切”。

  ——规划先行,保证质量。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城中村改造建设计划,先行做好城中村改造规划,发挥好规划的引领控制作用,保证城中村改造的效果和质量。

  ——统筹兼顾,保障长远。既要考虑城市建设的需要,又要维护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既要安排好村民当前的生产生活,又要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既要重视村民的物质需求,更要注重为失地村民融入城市生活提供有效途径和保障。

  三、摸清底数,尽快制定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划

  (一)摸清底数。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围绕城中村分布、基层组织运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建设管理、改造进度等内容,采取实地勘察、调阅资料、走访座谈等多种调查研究方式,逐村进行调查。对城中村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中村情况,详细摸清城市行政区内的城中村底数。各县区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城中村摸底工作,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摸底情况报市住建局。

  (二)制定计划。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编制好2016-2018年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分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工作要求、时序安排等,编制规划要切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在城市规划区内对以下三种情况区别对待:对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农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原农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成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加快改造进度;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有序推进。各县区要于2016年3月底前将城中村改造三年规划和分年度计划报市住建局。

  四、切实加强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各县区要加快城中村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对列入2016-2018年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城中村,要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编制和报批工作;对已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内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中村,不再单独编制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备用发展用地、各类园区内和需要单独编制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编制,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进行规划控制。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结合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城中村与周边区域关系,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

  1.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新建与回购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能改则改,需搬则搬,维护城镇传统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界限连片改造。

  2.合理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门等需求;合理分配住宅、产业比例,保障村民和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

  3.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住宅用地容积率多层住宅按不大于1.5控制,商业用地按不大于2控制;高层住宅按不大于2.5控制,商业用地按不大于3控制。

  4.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5.安置用地要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建房。

  1.县区政府对城中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负总责,对违法

  建设行为要彻底制止,坚决打击。

  2.凡列入近三年改造名录的城中村,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

  基地上修建、改建、扩建房屋。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在原址上翻建,但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

  3.列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和建筑面积需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五、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优选改造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原则,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改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法,推行合作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改造、政府托底改造、城中村改造与相邻地块搭配综合开发等改造模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改造。对于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分布零散的片区,可以通过项目捆绑开发方式,实现改造资金平衡。

  (二)合理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能就近安置的,尽量就近安置。要在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征收补偿办法和详细的片区征收改造方案,补偿办法和改造方案要广泛征求城中村居民的意见,符合群众意愿。征收过程和安置结果要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对于城中村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做到让城中村居民搬得出、住得进,利益不受损,住房有保障。加大安置房源储备,缩短居民过渡期,逐步形成先建后征的良性循环。

  (三)鼓励货币安置。要逐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采取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村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等安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改造与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

  (四)同步配套建设。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组织好与新建安置小区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加强建设管理。城中村改造新建项目要落实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推广住宅产业化技术,按有关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尽可能配备节水设备、中水回用设施、节电装置、太阳能光热系统等。要严格履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制等规定。

  六、积极落实城中村改造支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政策。

  1.城中村改造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列入整村拆除计划的城中村,市国土局按法定程序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3.经上报批复将城中村改造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应按规划用途依法实施供地。经出让后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可按一定比例列入预算支出,用于安置村民拆迁及补偿的费用。

  (二)落实税费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规定,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中村改造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三)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即报即办。

  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规划设计单位同步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工作。与此同时,各级发改、国土、环保、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并联开展审查审批工作,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按法定程序批复后,规划部门履行规划建设许可程序,住建部门履行施工许可程序。

  (四)多方筹集资金。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要加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将地方债券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众筹融资等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

  (五)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启动整村拆除的城中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市、县(区)政府建设的,优先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与整村拆除同步建设。

  (六)努力保障村民生活。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利益分配权;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养老等保险体系。达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严厉打击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一)县区政府作为打击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尚未进行规划审批、尚未启动整村拆除、尚未经政府审定,以城中村改造或村民建房之名实施的违法占地、建设、销售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

  (二)违反已批准规划方案建设、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城改项目,不予享受出让金返还、规费减免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不予办理改造手续,并对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

  (三)县区政府对本区域内村民建房进行严格管理,对在旧宅基地上的老房乱搭乱建、加层加建的不法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处,立即拆除一处。对违建处理控制不及时的,应严厉问责;造成违法建设泛滥严重后果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要对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干扰、阻挠强制拆除、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顺利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改造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城中村改造工作班子,配备专业人才,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组织、指导、协调力度,深入基层,及时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实现改造目标。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高效运转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制,重点解决好规划编制、土地变性、产权办理等核心问题,及时为改造主体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各相关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特点,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明确办理内容、办理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专人负责,搞好服务。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建设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统筹城中村土地资源,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上级补助资金的统筹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力度查处城中村改造中的腐败案件;公安机关要从重从快打击涉及城中村恶势力团伙,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有力保障;工商、税务、安监、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清理城中村内的各类非法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消除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各种障碍;水、电、热、气等供给部门要逐村完成要素供给对接工作,为城改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律师进村调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家庭纠纷矛盾和村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各新闻媒体要将城中村改造列为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密切跟踪、正面引导,为城中村改造工作营造强大舆论氛围。

  (三)落实工作责任。城中村改造实行主管领导分包制,要把城中村改造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效能督查,对各县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加强协调,定期检查,有效指导,严格考核,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出实效、出亮点、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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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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