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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

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8〕10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18日

 

  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

  为严格规范征地管理,顺利、稳妥推进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通过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逐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二是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要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合理确定市、县(市、区)以及不同级别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做好市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三是程序合法性原则,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调整成果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调查、听证、汇总、平衡程序。四是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调整标准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调高不调低。五是新旧标准合理衔接原则。要对过去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合理确定调整幅度,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

  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对我市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一)工作内容。

  1.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

  (1)科学确定测算方法。全市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主要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质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比较分析近年来征地样点的补偿标准,划分区片并测算综合补偿标准。采用收益还原测算法、征地案例比较测算法和年产值倍数测算法(至少要选两种方法)综合分析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合理确定调整增幅。根据国民生产总值增幅、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增幅等经济运行指标,综合考虑周边省、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及增幅、农产品价格提高幅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幅度等因素,测算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3)确保区域内综合平衡。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市级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分别进行综合平衡。县域和市域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由省国土资源厅测算确定。

  2.协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同步推进。

  指导各地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方案和规定程序调整补偿标准,合理控制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幅度,并做好与邻近省、市接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综合平衡工作。

  3.履行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法定程序。

  组织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查、听证、平衡、报批工作。

  (二)基本要求。

  我市全域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变更为区片综合地价,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公布标准为基础实施调整,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轮统一年产值标准,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划定不同区片,确定合理的区片价标准。考虑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执行情况,可在现行等级区域的基础上,以村行政界线为依据适当归并调整等级区域,征地区片覆盖测算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

  (三)预期成果。

  1.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

  2.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及平衡报告;

  3.十堰市域和县(市、区)征地区片价表;

  4.十堰市域和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分布图。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2018年8月31日前)。

  1.组织全市负责人与技术骨干参加全省征地工作培训班,学习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掌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要求和方法。

  2.制订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调整工作。各县(市、区)学习有关政策,收集准备相关基础资料。

  (二)县(市、区)初步调整(2018年9月底前)。

  1.资料收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开展内部和外部资料、样点资料调查和收集。

  2.资料整理和成果编制。各单位对外业调查资料进行量化计算和整理,编制初步成果报告和图件等(式样参考省厅培训下发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9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

  具体包括:(1)XX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报告;

  (2)XX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报告;

  (3)XX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幅度依据表;(4)XX县(市、区)调整前后征地补偿标准比较表;

  (5)XX县(市、区)省际相邻县(市、区)调整前后征地补偿标准表。

  (6)XX县(市、区)听证会材料,包括听证会公告、纪要、签到表、照片;

  (7)XX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区片价正式文件(上行文)。

  提交成果除提供纸质材料外,均需提供电子光盘。

  (三)市域内部平衡(2018年10月15日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初步测算成果进行审查、调整和平衡,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为单位将平衡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全省平衡与结果反馈(2018年11月底前)。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州)上报成果进行审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调整和平衡,平衡结果反馈各市、县。

  (五)县级听证与成果二次上报(2018年12月15日前)。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省厅平衡时及时发布听证公告,根据省厅的平衡结果,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会材料,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征求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代表的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形成正式成果。各县(市、区)将正式成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六)市级听证与成果二次上报(2018年12月底前)。

  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发布听证公告,汇总各地修改后的成果,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会材料,依法组织听证,将正式成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七)成果汇总上报与公布实施(2019年3月底前)。

  省国土资源厅将正式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汇总成果表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拟于2019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省公布实施。

  四、组织形式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吴烨任组长,市国土、发改、财政、物价、农业、人社、统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市发改委需提供2014—2017年农民人均收入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能反映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资料依据;市财政局需提供2014—2017年全市财政收入等相关资料;市规划局需提供全市城乡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中心城市规模等相关资料;市农业局需提供2014—2017年本市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汇编》等相关资料;市统计局需提供2014—2017年《十堰市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市人社局需提供2014—2017年养老保险价格、医疗保险价格、最低生活保障价格等居民生活保障资料,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完成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经费保障。市级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落实,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障,确保全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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