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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任务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关于下达2013年土地综合整治计划任务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141号)精神,为加快完成省下达的2013年50.19万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任务,其中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41.45万亩,农村土地整理建设任务8万亩,现将我市2013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任务下达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县级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立项。

  二、做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和预算审核。对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招标确定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在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和村民意见,统筹考虑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农民需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报告。

  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县级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负责组织县级国土资源、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实施项目。县级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机构审核项目预算,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工程、电业、监理招标,组织项目工程管理,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安全、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等负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施工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四、严格程序,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政府负责对竣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1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机构审定;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机构审定。

  五、加强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管护和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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