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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

商洛市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商洛市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加强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发行贷款的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并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统贷统还、主体承贷、分责还款”的总体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商洛市2011-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中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由市县区政府委托的国有公司统贷统还,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洛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申请的专项用于商洛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区域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以及与易地扶贫搬迁直接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及整理,搬迁过程中发生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具体因项目确定)。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贷款原则

(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各县区在自愿申请贷款时,要根据本地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用款各县区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四)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用途范围外以及其他项目建设。

第六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方式。采取市级统一贷款和各县区自主贷款两种方式。市级统一贷款中,如属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债务由市级承担,如代替各县区承贷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债务由各县区承担;各县区自主贷款由县区根据需要和承贷能力,自行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债务自担。

(二)贷款主体。

1、市级统一贷款的承贷主体。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指定商洛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承贷主体(以下简称“市级承贷主体”,可以是市城投保障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其他市级国有公司)作为全市统筹贷款的承贷人,向市农发行提供与贷款有关资料,承担贷款资金划转、拨付、回款等责任。各县区政府指定县级用款人(各县区城投公司或移民办)向市级承贷主体借款、用款、还本付息。

2、各县区自行贷款的承贷主体。各县区政府指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统筹贷款的主体,向农发行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资料,自行承担贷款的还本付息等工作。

(三)贷款期限、宽限期及利率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20%以内。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不能如期还款的,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规定,如有变化,以双方实际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四) 担保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形式,具体按农发行规定办理。

(五)融资结构

包括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项目资本金(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以上,含中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各县区政府筹集资金、整合捆绑相关项目资金,人民群众自筹资金、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等)。

第三章 贷款申报

第七条 各县区移民办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申报本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需求报市移民办,市移民办汇总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交由市级承贷主体统一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区也可结合本地移民搬迁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自行与市农发行联系贷款事宜。

第八条 各县区纳入市移民办2011-2020年移民搬迁规划的项目并由市级统一贷款的,各县区政府或财政局须向市级承贷主体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按时偿还中长期贷款本息。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商洛市2011-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由市移民办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对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购买空置房屋进行安置的,可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必另行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手续。

具体由市农发行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

(一)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市政府指定市级承贷主体与市农发行签订借款合同,市农发行与市政府和市级承贷主体就落实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责任签订融资合作协议。

(二)经审核通过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市级统一贷款的,市级承贷主体分别与各县区政府及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移民办就落实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责任签订融资合作协议,市财政局、市移民办作为监督人共同签字。

第六章 贷款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县区的指定用款人须在县区农发行开立专户,项目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也须在县区农发行开立专项结算账户,有关特殊情况按市农发行的规定执行。对市级统一贷款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市级承贷主体向市农发行提出资金划转申请,贷款可以分批次提取,自提款日开始计息,市级承贷主体应根据与各县区签订的贷款协议及时将资金划转至各县区指定用款人在各县区农发行开设的账户。市级承贷主体因承担贷款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贷款县区和用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县区用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具体分两种情况办理贷款提取相关手续:

(一)对各县区新建或在建未支付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各县区用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各县区财政部门和移民办审核同意,经农发行审查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材料供应商在农发行设立的账户。项目开工前,包括资本金在内30%支付可暂不提供发票,在后续支付前须提供前期所有票据;剩余70%支付时必须提供发票。

(二)对已建成或在建已支付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自行筹措垫付的各类建设资金,用于评估报告范围内的易地移民搬迁建设项目,同级人民政府可在厘清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基础上,制订出前期垫付资金归还方案(简称归垫方案),由县级用款人提出申请和相关依据,各县区财政局、移民办审核同意,市级统一承贷的项目需报市城投保障房公司、市财政局、市移民办备案,县农发行(分行营业部)审查同意,市农发行进行终审后,将此类资金拨付至各县区人民政府文件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如项目管理处),将本贷款资金用于该异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

第七章 本息偿还

第十四条 市级承贷主体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发送还款通知书,同时,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市农发行确认还本付息事宜,积极协调落实还款资金,各县区用款人应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划入市级承贷主体在市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市农发行于还款当日从市级承贷主体账户完成扣收。

第十五条 如各县区用款人未按约定在还款到期前将资金划入市级承贷主体账户,致使市级承贷主体在还款到期日前 5个工作日仍未将还款资金足额划入其在市农发行开立的账户,由市级承贷主体、市移民办和市财政局及时督促还款,如各县区仍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由市级承贷主体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划转至市级承贷主体在市农发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对于市级承贷主体已垫付资金,县区仍不能及时归还的,市级承贷主体向市财政提出扣款申请,由市财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结算等手段及时扣还。各县区还款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考核管理,对不能及时还款的县区,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评选优秀等次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及用款人要加强回笼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后,积极筹措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鼓励各县区政府及用款人提前还款。根据各县区用款人申请,经市级承贷主体和市农发行审核同意,各县区可以提前还款,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办备案,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提。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贷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对于市级承贷主体因承担贷款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付费原则,由用款县区和用款单位按贷款资金到帐额的0.5%支付给市级承贷主体。

第二十条 各县区财政、移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每年度由当地县级政府审计部门出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同时,市级财政、移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遇政策调整,相应条款变化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自行申报的项目贷款,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实施,至2021年2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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