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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程序,统一补偿原则和标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实施时,需要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收回的,由棚改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国土部门进行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发改、财政、国资、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三)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予以适当补偿:

(一)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前,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

(二)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文件规定可有偿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其他按规定可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向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申报权利,提交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权利证明材料;项目管理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要件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要件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土地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待材料齐全后,再予登记;资料审核、登记完成后,项目管理处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实地核查。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二)拟定收回价格。涉及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项目管理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拟定收回价格。

(三)编制收回方案。项目管理处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同级棚改、国土部门审查后予以公告。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涉及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收回方案公告后,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由同级棚改部门组织举行听证会,对收回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收回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同级国土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各项目管理处负责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应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依据,有偿收回的要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救济途径,无偿收回的要注明收回的理由和依据。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后30日内,涉及有偿收回的,由项目管理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支付补偿费。

(五)注销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自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区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的,由同级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五、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性质分类补偿。

(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住宅除外)原则上不予补偿。同级政府同意补偿的,最高可按所处区域同类性质土地的现行划拨地价予以补偿。

2.企业及居民个人按同类土地用途评估的划拨地价予以补偿。

3.国有农场、林场等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 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地价剩余使用年限折算后的价格进行补偿。

六、受委托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电子备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土地价格评估。对评估地价有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同级棚改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确定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补偿价格有异议的,不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七、棚改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一并评估,确定补偿费用;采取实物置换的房产,涵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补偿。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棚改部门提出补偿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执行。

八、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确需用地的单位,按建设用地申报程序另行选址申报。

九、项目管理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棚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出补偿决定,项目管理处在收回土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并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区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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