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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7〕67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范围及安置标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和插花型贫困区。

  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属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西峰区属于插花型贫困区。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采取整体和分散迁出方式,以整村整组搬迁为主。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地方病多发、扶贫成本过高或者就地脱贫无望、年人均纯收入在标准线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

  (二)生态环境脆弱、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

  (三)享受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困难群体。

  分散居住、符合搬迁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搬迁。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一)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

  (二)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人口;

  (三)已享受国家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人口;

  (四)已脱贫的贫困户。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当选址在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和园区景区。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主要采取下列模式搬迁:

  (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集中安置;

  (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者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

  (三)依托县城、小城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

  (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组分散插花安置;

  (五)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乡(镇)、跨县(区)集中安置。

  (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

  (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第十条  搬迁对象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采用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建设住房。

  鼓励群众按规划自建和联建住房。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农村建设的安全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以下标准建设住房:

  (一)家庭人口1--2人的,采取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建设集中公寓等方式,将住房面积控制在标准之内。

  (二)家庭人口为3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

  (三)家庭人口为4人的,可适当增加到8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城镇安置按照以下标准购房:

  (一)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购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

  (二)家庭人口为4人的,购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

  (三)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住房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质量达标。

  第十三条  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第十四条  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防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也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作为搬迁安置用房。已采用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安置的项目,应整改退出。

  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以根据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中期,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规划评估。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上确定的年度搬迁规模和投资计划,审批县(区)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储备,按要求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推送项目信息,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级项目库和当年搬迁脱贫任务,编制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到各县(区),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投资计划后,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点、规模、标准等计划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开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整或有偿征用等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法人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搬迁群众安置。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迁出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应依据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占补平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应当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县(区)、乡镇倾斜。

  迁出区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

  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交易。

  第二十五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理复垦,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章  方案报批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应包括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投资来源、承贷规模、产业发展等主要内容,并明确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后的脱贫举措。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确定权限审批。

  跨市州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本市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审查、论证后审批,并将批复和审查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本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衔接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统筹落实非建档立卡户搬迁资金需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或对策。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户身份核查、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住房建购形式,制定投资安排、最低补助标准以及具体补助办法等。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开通招投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手续。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工程,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签订四方合同,明确工程协调管理、建设工地落实、工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及质量责任人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为增加搬迁贫困群众收入,项目施工方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每月25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每年在新开工项目中选择一个典型项目,指定专人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搬迁安置、组织实施、迁出区土地和房屋等资源处置、安置社区管理,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调查,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典型项目动态监测分析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区)应当建立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的项目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的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市县政府财政配套、整合的专项资金以及群众自筹资金。项目县(区)要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切实担负起还款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把还款责任转嫁给搬迁群众的行为,确保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部分控制在1万元以内。

  第三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以及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搬迁安置住宅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搬迁贫困群众的后续产业扶持。

  第四十一条  项目县(区)政府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整合各类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和其它涉农资金共同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富民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方式支持安置区富民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为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单项工程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转下的投资计划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市、县(区)相关部门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

  (二)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等整合项目全面完成;

  (三)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完成,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核对搬迁入住农户名册,查验搬迁对象是否与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的搬迁对象一致;

  (三)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管理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

  (四)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其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七)土地分配、户籍管理、补助资金、宅基地复垦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八)搬迁群众富民产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是否得到显著提高;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向乡镇政府提交竣工报告,乡镇政府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乡镇政府验收申请,负责组织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会同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并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验收申请,及时组织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以及群众代表开展竣工验收;

  (四)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跨市州项目,由相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上述程序联合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发展改革部门验收。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项目规模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和搬迁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项目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搬迁效果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实行“3322”验收责任体系。“33”即:村级验收三方责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非贫困村由包村干部签字)、搬迁户三方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县乡两级验收三方责任,项目所在乡镇、县(区)发改部门、县(区)扶贫办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22”即:县级验收两方责任,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在本县(区)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市级验收两方责任,市委书记、市长在本市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确保完成搬迁任务。

  第五十条  县(区)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后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移交,确定基础设施管护单位,明确管养责任人和管养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制定、重大事项的协调,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众搬迁动员和搬迁后稳定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程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搬迁对象审核、易地扶贫搬迁管理系统数据填录、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等工作,健全项目档案资料。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稽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实行动态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同时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评价。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管理、建设进度、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搬迁入住率等。

  第五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以及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县(区)政府,按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发改委将汇报省发改委同意后,暂停或调减该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安排。对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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