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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3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为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进一步强化法治、明晰责任、分类分步、平稳有序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快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安全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秉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引导、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合理确定范围和期限,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

——坚持政策引导,多方联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引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施搬迁改造。

三、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启动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二阶段:2020年底前,启动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其他大(特大)型企业全部搬迁改造工作;2025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主要任务

(一)作好摸底评估。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对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后,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实施异地迁建;对不愿异地迁建的企业,依法限期关闭退出。同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及有关规划,立足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相关企业、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2018年4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及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作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需搬迁、改造和关闭的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作业,严防在设备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作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搬迁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搬迁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和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征求同级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搬迁改造残留污染物清理和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经信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程度,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土地再开发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根据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治理和再开发。因实施搬迁改造,造成企业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相关规划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改相关规划。(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企业监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现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等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并封存。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要确保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物防、技防设施安全可靠,强化对存放场所巡查巡视和值守措施,确保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搬迁改造任务。2018年4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成立机构情况及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市场准入。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项目,要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石化化工行业准入标准及区域禁限批政策,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条件,严把项目准入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推进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土地收益、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基金),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完善金融服务。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土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保障用地计划,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国有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作好场地修复的基础上,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支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上依法依规进行转型项目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地区和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省政府督查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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