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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 群众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好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即生态移民和禁牧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进一步巩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现就促进三江源地区易地搬迁群众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战略部署,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科学处理好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绿色发展三者关系,统筹推进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就业创业、产业发展。进一步科学规划、改革创新、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好易地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和后续发展问题,实现搬迁群众安居乐业,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搬迁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搬迁群众户籍制度改革,明确安置住房产权,加大转移就业政策支持,拓宽就业渠道,使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到2015年,健全完善搬迁群众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与安置地居民同等享受子女教育、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养老、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基本合法权益,30%以上的搬迁户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到2020年,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形成一定规模,搬迁户劳动力就业总量和收入持续增加,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总体目标。

二、实施属地化管理

(三)推进搬迁群众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安排部署,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于符合落户城镇条件的搬迁群众,准许其在城镇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搬迁群众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四)明确安置住房产权。对搬迁安置社区的住房确权登记,将安置住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划归搬迁户,按照现行政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五)加强社区管理。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环保管理体系,建立安置村或社区自治组织,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实现安置村或社区管理良性运转。(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六)落实管理主体。搬迁安置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将搬迁群众纳入当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保障范畴,负责搬迁安置社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政府性补助资金就业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后续产业发展等工作。(安置地县级政府落实)

三、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七)加强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将搬迁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统筹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按照查漏补缺、填平补齐的原则,对现有社区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和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四、扶持和引导搬迁群众创业就业

(八)扩大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贯彻落实《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合理设置草原、林地、湿地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优先招聘搬迁群众。(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九)改进搬迁群众培训方法。统筹“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雨露计划”和《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规划》培训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成效评估和年度考核机制。将技能培训与农牧区转产就业结合起来,使搬迁群众真正能够掌握一技之长。加大“创业示范户”、“致富带头人”和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培育力度,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局、省三江源办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十)壮大后续产业发展能力。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通过联户联牧合作经营等方式,鼓励搬迁群众将达到禁牧期限的承包草原入股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等经营创收。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带动作用,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提升农牧业集约化水平。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管好用好3000万元省财政后续产业扶持资金,大力扶持农畜产品加工业、中藏药材采集加工业、民族传统手工业、商贸流通服务业和高原生态旅游业发展。(省农牧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局、省扶贫局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十一)拓宽搬迁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人事招聘、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招录以及企业招工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家庭成员给予政策倾斜。积极引导和组织搬迁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增加收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局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五、完善现行补助扶持政策

(十二)继续实施森林、草原保护补偿补助奖励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延长补助周期,提高补助标准。(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会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十三)建立搬迁群众生活困难补助长效机制。统筹考虑搬迁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立足长远,理顺渠道,建立长效机制。(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民政厅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十四)提高搬迁户燃料补助标准。建立搬迁群众燃料补助长效机制,玉树、果洛2州及海西州唐古拉山镇搬迁群众家庭,每年每户补助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海南、黄南2州搬迁群众家庭,每年每户由800元提高到2000元。(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三江源办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智力对口帮扶力度。继续实施“1+9+3”教育经费保障、农牧民技能和转移就业培训等扶持政策,依托“三区”人才专项计划,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科技人才的智力支持。发挥好省内及对口支援省市在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智力帮扶的作用,努力争取对口支援方和在省会西宁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及普通高中异地办班规模,促进当地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三江源办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六、加快制度体系建设

(十六)探索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省、州、县各级有关部门要整体联动,加快研究三江源综合试验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生态环境价值核算体系、生态补偿测算方法,尽快研究提出符合三江源实际的水生态补偿等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局、省三江源办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搬迁群众生产生活、草原封禁和保护利用情况;安置社区设施配套及社区管理情况;搬迁群众收入与支出结构情况;人口与就业创业情况以及子女教育情况。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每年开展一次调查统计。2015年6月底前完成省、州、县三级数据库建设,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所需建设和运行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扶贫局、省三江源办和三江源地区州、县政府落实)

本意见自2015年1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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