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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政府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和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和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黄经济区建设和生态移民战略实施中推进国土资源工作的合作协议》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1号)精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的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市、县(区)及所属乡(镇、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和调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总体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根据2010年—2012年规划实施情况,客观分析规划目标、用地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科学评估规划的合理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调整建议。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把静态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动态的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保持规划的现势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能力,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1.评估目的。全面掌握规划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规划各项目标执行情况,为完善土地规划实施管理、开展土地规划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评估原则。遵循客观真实、综合评估、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

  3.评估组织。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技术性工作可委托有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承担。

  4.评估内容。依据已经审批的土地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和计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估、土地利用布局分析评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评估、节约集约用地与空间布局评估、生态环境用地评估、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评估、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评估、规划重大背景变化情况评估和评估结论。评估结论要提出是否开展规划调整的建议,对不需调整的,要提出继续实施好规划的建议和措施;对确需调整的,要明确调整的层级、范围,并由各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启动调整规划。

  5.审查论证。土地利用规划评估成果编制完成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经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适时对规划目标、方案及措施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过程。

  1.调整范围。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用地发展方向调整、抢险救灾安置和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等引发的土地规划重要指标规模或布局变化,确需调整规划。

  2.原则和程序。规划调整应遵循评估前置、总量平衡、保护耕地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调整程序包括评估、申请调整、编制方案、听证、评审论证、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成果更新备案。

  3.调整规模和布局控制。涉及耕地的调整,必须在耕地总量不减少、平均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进行。对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原则上调整的规模不得超过原规划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建设用地的调整不得涉及禁止建设用地区域,不得占用重要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调整的规模与布局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位置、范围及调整前后的区位关系。

  4.规划调整的审批。土地规划调整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调整意见在报批之前,预先由涉及调整规划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论证、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工作成果和基本要求。

  1.评估成果。

  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主要是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简要回顾,介绍规划实施期间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分析土地利用变化特点,并对规划主要调控指标执行情况、规划布局和分区情况、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规划的实施效益,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问题及原因,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提交需要修改规划的评估报告。同时,要说明规划的修改动意,明确规划修改涉及的层级、范围和主要内容等。

  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表格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表、规划主要调控指标执行情况表、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执行情况表等资料。经评估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应提交规划主要调控指标调整表、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表等资料。

  2.调整成果。

  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说明。主要是依据规划定期评估结论,阐述规划调整的起因和必要性,说明规划调整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各类基础资料和规划主要目标、调控指标的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耕地数量和布局的调整、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调整、重点项目与重大工程布局的调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和规划调整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分析内容。

  ⑵规划调整相关表格。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表、规划指标调整情况表、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情况表、空间管制分区调整情况表等。

  ⑶规划调整图件。主要包括规划调整前后对比图、空间管制分区调整图等。

  ⑷规划数据库更新成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3月25日—31日)。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和调整实施方案,成立评估调整组织机构,协调重大问题、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机构、落实规划评估与调整经费等相关事宜。

  (二)调研分析(4月1日—10日)。调查分析2010年—2012年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规划落实情况、各有关规划最新成果及标准等基础资料。

  (三)评估和论证评审(4月11日—5月11日)。确需进行规划评估和调整的市、县(区),要依据2O10年—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规划目标落实状况、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现状的吻合情况、规划保障措施实施状况及规划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调整意见,得出是否需要调整规划的结论,并提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四)规划调整和协调论证(5月12日—5月31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认为确需调整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将规划调整方案通过公众听证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要结合公众、专家、相关部门的调整建议,补充完善后形成完整的规划调整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图件)。

  (五)审批与备案(6月11日—15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规划调整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成果经批准后,2年内不再进行新的评估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科学把握重点。各市、县(区)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规划评估和调整方案,特别是要根据土地利用特点、土地管理实际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围绕土地规划实施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突出评估内容、调整范围和层级关系,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评估成果科学客观、调整方案切实可行。

  (三)保障资金投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承担,并按照工作节点足额拨付,确保试点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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