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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政府

海原县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宁政函〔2013〕168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请示》(海政发〔2013〕21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指导思想清晰,评估结论客观真实,涉及的建设用地布局、基本农田补划等内容,符合相关标准,达到优化要求,与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联系紧密,原则同意海原县县级和乡镇级规划调整方案,准予批准实施。

  二、你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抓好主要调控指标落实,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要抓好县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到2020年,你县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9.3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3.3万亩,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6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2.7万亩,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6.3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4.88万亩以内。

  三、你县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依据调整后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从严控制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加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责任。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建设。

  四、你县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按照自治区建设用地“三确保一平衡”和动态调控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时序,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用地管制关系,最大限度满足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要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定额,严格审核各类建设用地总体规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效能,并及时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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