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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政府

盐池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6〕180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盐池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请示》(盐政发〔2016〕15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池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期项目(“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挂钩周转指标38.3134公顷。将盐池县青山乡、冯记沟乡、麻黄山乡、高沙窝镇、王乐井乡等1镇4乡11个行政村的40.3299公顷原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农用地面积38.3134公顷。在盐池县高沙窝新村、冯记沟新村、青山方山村新村、麻黄山赵记湾新村、王乐井曾记畔新村等6个村建设安置区,总占地面积25.7848公顷(其中:占用林地4.9637公顷,占用草地14.5084公顷,占用其他土地3.9862公顷,占用村庄居民点用地2.3265公顷)。新建安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23.4583公顷。安置区建设占用的耕地,由盐池县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充到位。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扎实做好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恢复农用地的质量和数量,争取在一年之内归还周转指标。土地复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节余挂钩周转指标14.8551公顷由盐池县人民政府使用。
三、你县要扎实推进项目安置区建设,妥善做好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你县要按照试点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各项任务,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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