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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精神,为加强中心城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项目发展用地,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和土地用途管制,积极探索“多规合一”试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科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管制界限。建设项目选址时,由规划部门牵头,国土、环保、发改、经信等部门配合对项目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比选,将项目落实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

  (二)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对列入省行动计划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报批跟踪全程服务制度,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加快组件、跟踪审批,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项目业主要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相关审批工作。

  (三)大力保护城市生态用地。结合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划定,最大限度保护城市及环城周边大面积连片的农地、山林、湿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非建设用地,保留城市周边交通沿线、道路两侧连片优质农田和菜地,作为城市绿地和生态用地,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和景观多重功能。

  二、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

  (一)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新选址的工业项目一律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鼓励城区中的工业企业通过“退城进园”、“退二进三”等向工业园区转移。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全面执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在项目选址用地预审、报批、供地等环节认真审查,严控规模。严格执行国家、省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控制指标。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入驻标准厂房;对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产业项目,应一次性规划预留,按照分期建设需要,采取分期报批、分期供应方式供地,防止圈地。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可采取租赁、购买或先租后买的方式使用标准厂房,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允许分割设立及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合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项目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按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项目,改造主体应按新旧用途结合容积率调整以市场评估的差价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申请“三旧”改造后的容积率超过1.0部分应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发挥市场机制引导作用

  (一)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试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定期开展工业用地年期考核监管,建立存量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促进工业用地循环高效利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年期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或40年,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评估价格。

  (二)发挥地价和税收杠杆作用。宁德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修订更新一次。逐步建立实施出让宗地价格公开查询制度,以基准地价等为依据,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适时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使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分等定级客观反映本地区地价和土地收益情况。

  (三)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单宗土地出让金,自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缴纳余款的,最长不超过1年。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实行动态清理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违约金。

  四、加大土地盘活挖潜力度

  (一)有效处置批而未用土地。市、区两级要建立供地台帐,定期组织对批而未用土地的数量、类型进行调查核实,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分类采取调整项目、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督促限期开工等措施进行盘活,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手段,及时处置闲置土地,对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规划、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做好项目跟踪报批服务工作,督促业主在三个月内完备建设手续。同时,要督促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对非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五、优化项目用地保障措施

  (一)高效服务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市用地联席会议和地价委员会,研究解决项目用地等有关工作。市用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科学安排,及时有效做好服务项目工作。

  (二)建立健全项目用地规模审查机制。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的蕉城区政府或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用地联席办提出申请,意向项目要提交可研报告,由市用地联席办与市规划局共同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用地规模超过30亩的非经营性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论证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市用地联席办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后,报市用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强化齐抓共管。把中心城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和考核评价体系。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服务和监管,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工作合力。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用地报批、征地交地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和谐征迁工作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土地收储机构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征地理赔工作,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做到拟出让或划拨土地上没有其他建(构)筑物、青苗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还要设围墙(栏)、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施工。要通过整合执法力量、应用卫片技术、移动执法等手段,强化执法监察,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开发秩序。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府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为三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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