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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享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那么,农村承包地的各种流转方式后,遇到征收时,是否还享有征地补偿款?

农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享有征地补偿款?

转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或者出租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个,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即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只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为了鼓励土地集中,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转包是政策允许的,法律上也受到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所以此类情况如果遇到土地征收,是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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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即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互换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互换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在此类情况如果遇到土地征收,已换的土地是不享受征地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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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即转让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即受让人属于本村村民。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如果遇到土地征收时,已转让土地的原承包方是没有此地块征地补偿款的。

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成立股份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即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是否改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际上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此期间遇到土地征收时,还享有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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