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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单体最大违建别墅案宣判:狗舍面积77㎡,两建造人缓刑

在秦岭违建别墅中,最受舆论关注的是陈路超大违建别墅,该别墅被认定为秦岭北麓西安段单体最大违建别墅,其圈占基本农田14.11亩,仅狗舍面积便达77.1平方米,饲养室15.58平方米,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建设该别墅的陈路、支亮已于6月17日被判刑。

2018年7月30日,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整治工作启动。秦岭北麓西安段共有1194栋违建别墅被列为查处整治对象。最终,有1185栋违建别墅被拆除,另外9栋被没收。

在这些违建别墅中,最受舆论关注的是陈路超大违建别墅,该别墅被认定为秦岭北麓西安段单体最大违建别墅,其圈占基本农田14.11亩,仅狗舍面积便达77.1平方米,饲养室15.58平方米,别墅中还被查出文物211件。

近日,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建设该别墅的陈路、支亮已于6月17日被判刑,罪名均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陈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罚金28万元;判处支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罚金23万元。

建造别墅时两被告人年仅二十五、六岁

2018年8月初,《财经》杂志等媒体对位于西安市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的一栋违建别墅进行了曝光。

“西安发布”文章称,对此线索,中央工作组、省委、省纪委和市委高度重视,2018年8月8日,西安市纪委成立专案组,进行全面审查调查。

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别墅由支亮具体实施建设,实际业主为陈路。违建别墅院内道路、草坪、水池边分布着石刻、石雕、石碑、拴马桩、石鼓等物件,疑似文物。省文物鉴定报告鉴定数为237件,“其中现代工艺品26件、文物211件,可流通文物30件,不可流通文物181件,其中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178件,对不可流通文物已经全部依法没收,并运回保存于鄠邑区文管所。”

界面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判决书显示,生于1979年7月的陈路和比他小1岁的支亮系高中同学,陈路系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支亮系万吉(西安)电子集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二人着手租赁土地并修建别墅时,陈路26岁,支亮25岁。

该案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3日,西安市监察委员会将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别墅及院落”建造人支亮涉嫌土地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给西安市公安局。同日,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对“9.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此后,支亮在兰州被警方抓获,9月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此后的10月13日,陈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传唤到案,三天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日,支亮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1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路、支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5月3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界面新闻在该别墅院看到,院内种植了许多树木,并摆放着一些石制文物。记者 王健摄

专门成立公司赚钱建别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6月份,被告人支亮提议在秦岭山脚下建个小院子,盖几间房,作为休闲场所,被告人陈路同意。

二人共同选定户县(现为鄠邑)石井镇蔡家坡村的一片土地,商议以园林绿化、盆景栽培名义租赁建设别墅。之后,二人与该村组长、村委会主任等沟通租地事宜,并商议由支亮出面与村民签订合同。

2005年8月5日,支亮以其个人名义与该村组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该组15亩土地租赁给支亮,租赁土地用途为园林绿化、盆景、栽培或其他经营活动(无污染、无噪音),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承租方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租赁区域范围内决定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干涉、阻挠和破坏。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70年,从2005年9月1日至2075年9月1日,双方约定每十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共七个租赁周期;租赁费每十年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一个支付周期届满前支付清下一个周期租赁费用,首期租赁费为6万元,每十年租赁费增加1.5万元。

签订合同当日,陈路将首期租赁费为6万元给支亮,支亮以自己的名义支付了首期租赁费为6万元。

2005年底,陈路,支亮在该宗土地上圈建围墙,2006年初动工建设,由陈路决定重大事项并向支亮提供前期建设资金,让支亮负责具体建设事宜。经陈路同意后,支亮找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学生设计图纸,由支亮负责找当地村民和建筑队修建。

2006年,陈路知道他供职的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有装修工程要对外承包,遂与支亮商议,由支亮注册成立陕西秦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西安盛赛尔电子公司的装修工程,赚取的利润投入到别墅修建中。

之后,陈路、支亮分别代表西安盛赛尔电子公司和陕西秦悦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并将赚取的100余万元利润用于涉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建。

2006年9、10月份陆续完成房屋建设,屋顶修缮,鱼塘、道路硬化等附属设施建设,到2008年涉案建筑物(别墅)建成。2015年1月,陈路再支付第二笔租赁费7.5万元。涉案建筑物修建中,除陕西秦悦贸易公司赚取的利润作为建设资金,支亮支付10余万元石刻等费用外,其余费用均为陈路支付。

狗舍77㎡、饲养室16㎡

判决书显示,2008年8月4日,户县国土资源局对蔡家坡村非法租赁土地行为立案查处。

2008年8月19日,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户土监字【2008】第3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支亮未经批准于2005年8月与蔡家坡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限支亮自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合计25800元。

此后,支亮缴纳了25800元罚款,但并未履行其他处罚决定,直至案发。

2018年10月4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作出《关于对支亮非法占地性质的认定书》。

该认定书认定,2005年底,支亮开始圈建围墙,2006年上半年,开始动工建设,动工前为坡地,截止2018年9月5日,宗地总占地面积9409.05平方米(14.11亩),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占地3604.27平方米(5.41亩)。

其中:鱼塘底部硬化两处,占地1098.6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一处占地517.29平方米、砖结构房屋两处占地92.59平方米、狗舍一处占地77.10平方米、饲养室一处占地15.85平方米,道路占地1484.72平方米、塘外侧护沿占地98.39平方米、绿化带水泥护沿及树木水泥护沿占地22.75平方米、护坡两处占地58.34平方米、三处门柱占地2.84平方米、围墙占地135.72平方米。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8】332号”《关于鄠邑区石井镇蔡家坡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显示,该宗土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宗地上建造物占用、修建鱼塘等,属在耕地上建筑物占用、修建鱼塘破坏类型,该宗土地整理和复垦难度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二被告人一审均获缓刑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陈路、支亮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认罪悔过书和悔过书。4月26日,陈、支二人共同向西安市鄠邑区园艺绿化中心苗圃缴纳了支亮、陈路别墅违建拆除复耕复绿的苗木及栽植和前期养护费用共计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路、支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圈占土地总面积达到14.11亩,所圈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其中在圈占耕地上建筑房屋(别墅)占用及修建鱼塘等严重毁坏土地面积为5.41亩;已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路、支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陈路、支亮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路在犯罪的经过、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用于实施犯罪资金的来源及犯罪资金的使用上,均起到了组织、策划和决策的作用,其行为也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支亮在共同犯罪中虽提起犯意并积极参与实施,但其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均受被告人陈路的支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被破坏土地补植复绿的修复费用,能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西安市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对二被告人陈路、支亮进行调查,认为符合实施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被告人陈路、支亮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支亮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相应数额的罚金。

2019年6月17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路、支亮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已缴纳);支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实际应缴纳罚金204200元,已缴纳。)

此外,上述判决书还显示,2019年3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作出(2019)陕01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判决出租涉案土地的村干部韩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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