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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之确认房屋违章建筑有什么目的?

最近接连接到咨询农村房屋拆迁,拆迁方按照航拍图或者没有房产证为由,确认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很多当时人不能理解,房屋建造了十多年、几十年了,一直住的好好的,为什么涉及房屋拆迁时,我的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了呢?还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不补偿,要不然就强拆。今天刘可心律师告诉你,其中的猫腻,农村拆迁之确认房屋违法违章有什么目的?

农村拆迁之确认房屋违章建筑有什么目的?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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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农村拆迁之确认房屋违章建筑有什么目的?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耕地上建房的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在自己宅基地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的个人行为的,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拆迁之确认房屋违章建筑有什么目的?

农村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不一定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房屋未取得任何建房手续、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属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有以下集中形式:

1、八九十年代或者祖宅的房屋,因历史原因,基本上都没有房产证。刘可心律师认为,农村房屋在当时时期建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一处宅基地一处房屋,不能认定其违建。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建造房屋必须要办理房产证或者审批手续。若单纯为了拆迁而确认其违章建筑的说法,是不成立也不合法,被拆迁户莫上当。

2、2008年以前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宅基地使用权即本村村民就可以,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才出实施,即法不溯及既往。

3、几年或者几十年期间经历过多次拆迁户的,因第一次拆迁时已经把原有房产证上交,其安置房无任何手续,也不能办理任何房屋手续的,几年之后又涉及拆迁,进而认定其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或者少补偿。刘可心律师认为,给予安置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是其拆迁方的过错,并非房主过失,因此拆迁时,不能确认房屋为违章建筑。

在现实社会中,认定违章建筑的花样百出,其最终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少补偿或者不补偿,拆迁方所谓的依据并不代表合法合理。当被拆迁人收到违建认定通知书、处罚决定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莫要惊慌,要及时咨询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听取律师建议,避免被忽悠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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