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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征地拆迁维权策略之行政复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通常用于维权手段为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老百姓基本上都很了解明白。刘可心律师今天就为大家剖析征地拆迁维权策略之行政复议,希望广大的被拆迁人与被征收人能用到。

剖析征地拆迁维权策略之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文件或者关于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时,只有当事人认为其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利,有权依法向管辖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畴

1、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委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划拨用地项目审批、招拍挂用地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等行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上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产生本质利害关系,如果没有项目审批通过必然不发生征地的后果。法咨:cqlst1981

2、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只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其中的步骤,不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3、《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门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行政复议范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系到项目周边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安全事宜,是老百姓享有的知情权和环境的权利,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人之间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

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49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征用土地预公告、确认程序、征询老百姓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征用土地材料的整理和审核和申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审核报批相关材料等行政程序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上诉步骤的行政行为不构成对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的约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关于区县市公布的征用土地的批复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其行政行为属于送达形式,作为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行为的环节,而非单独存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等行为,其中程序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补偿标准和决定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补偿登记表;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争执的调解及裁决。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畴。此行为属于行政决定。

剖析征地拆迁维权策略之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内容:

一、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

1、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含: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评估程序、评估报告、专家委员会鉴定等;

2、审查安置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包含:补偿的对象、利益相对人、补偿范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地及房屋等;

3、审查补偿安置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包含:拆迁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商权、谈判、协议、补偿安置的实施等。

二、作出行政裁决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主管机构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违建处理、婚姻状况、共有产权状况、户籍、住改非、经营许可证等。

三、行政强制性拆迁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人在裁决搬迁期限内未徙迁的因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

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

对于一个具体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不予以答复的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在15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级别,确定受诉人民法院)。

剖析征地拆迁维权策略之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对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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