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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辽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辽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辽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

  拆 迁 实 施 方 案

 

  为确保我市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坚持依法办事。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县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实现和谐拆迁。

  (二)工作原则。

  1. 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2. 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4.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5. 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办法

  (一)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承担辖区内和所属单位征地拆迁任务。

  (二)由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现场调查核量为依据,下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三)因设计变更需增加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额度的,由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与县区指挥部共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

  (四)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执行,土地性质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拆迁补偿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执行。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中的指挥协调工作,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二)县区政府及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沿线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三)沿线涉及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房屋、设备、电力、电讯、水利、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均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负责拆迁,自行安置,不予补偿。

  (四)实行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审批办理责任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的审批手续均由所涉部门负责办理。市及市以下的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向省报批的事项,责任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项目立项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项目规划设计、房屋拆迁评估等由市住建局负责;涉及土地征收的规划评估、预审、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审核装件报批、拆迁农户异地建房宅基地审批、用地执法等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征用林地的规划勘察、使用林地可研、林地征用审批等由市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环评、环保验收由市环保局负责;工程建设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市文化局负责;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由市水务局负责;通讯设施拆迁由市工信局负责;电力设施拆迁由辽源供电公司负责;征地拆迁的基础材料等前期工作准备,调度、协调、检查、指导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护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有由市中级法院和市公安局负责;执行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负责;群众的上访接访工作,协调处理涉访相关问题等由市、县区信访局和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急事即办、特事特办,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工程建设期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监察局要全程跟踪督查,并将结果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按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辽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公铁指发〔2010〕5号)执行。

  (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税、耕地占用税实行属地征收,由施工企业直接向施工地所在地税部门缴纳,由同级财政按即得收入返还,作为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拆迁农户异地建房免收耕地占用税。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及市以下的一律免缴,须向省及省以上缴纳的,由责任单位和部门负责协调,按低限缴纳或缓缴。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按1/3收取。涉及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房照只收工本费。在拆迁户集中区域,由市政务大厅实行现场办公,简化手续,一站式服务。

  五、组织领导

  由辽源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全面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

  各有关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做好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具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要自上而下签订包保责任书,层层落实。

  (二)周密安排,细致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执行,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三)加强督查,兑现奖惩。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监察局定期检查征地拆迁进度,通报情况。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按征地拆迁资金总额的0.5%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引导。要做好群众工作,宣传政策,稳定情绪,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与支持。一旦发生矛盾,由属地解决。

  (五)严肃纪律,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政策标准执行,杜绝违规实施征地拆迁。从严查处征地拆迁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六)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各县区公(铁)路建设指挥部要设立专门账户,专人专职管理,专款专用。县区公(铁)路建设指挥部人员办公经费,由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按照其区域内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资金总额的1%拨付,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开展业务指导,随时进行检查督查。

  (七)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立卷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统一报市公(铁)路建设指挥部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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