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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政策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方案、评估结果以及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相关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管,具体工作由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规划红线图,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登记,应在调查登记前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等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通告或书面通知应告知入户调查登记时间、工作人员信息以及应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汇总表格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公布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应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并连同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应注明反馈意见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的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本地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就近设立现场办公室,办公室显著位置应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开以下事项:
1、政策法规类:包括国家、省、市的房屋征收政策法规。
2、现场操作类:包括工作程序、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职责、咨询及举报方式等。
3、征收补偿类: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决定、摸底调查结果、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屋评估结果、安置地点等情况。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征收现场发布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应载明选定意见的提交形式和生效条件,并附公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和评估机构简介。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书面告知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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