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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 作 程 序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 作 程 序
 
为了规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及《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征收计划阶段
(一)征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
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落实情况;
5、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外,还要提交项目纳入市或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应当提交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意见征询结果材料。
(二)编报年度征收计划。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县)下一年度的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收准备阶段
(一)确定征收范围,暂停办理手续通知。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纳入征收计划的项目,根据规划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在征收范围张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房屋登记、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调查登记、处理违章。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调查通知,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占用土地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和违章处理结果公布。房屋调查登记和违章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四)委托评估机构,分类预评估。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评估名录中的评估机构实施项目分类预评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政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和分类预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区(县)政府。
(六)方案论证、审核、征求意见。
1、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为保障近郊四区征收补偿工作协调统一,近郊四区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必须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3、区(县)政府将经过审核(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4、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区(县)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规定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
三、征收决定阶段
(一)落实安置房源,存储补偿资金。征收决定做出前,应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缴纳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做出征收决定。区(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发布征收公告并备案。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和公告应当7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
四、补偿实施阶段
(一)设立征收现场办公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就近位置设立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戴牌上岗,在现场办公室处理征收补偿的日常工作。
(二)选定评估机构并公布结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对申请参与征收项目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布,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现场公布。
(三)分户评估、评估报告公示及送达。由评估机构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必须公示,并接受现场咨询。公示期满分户评估报告在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下逐户送达,书面告知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四)签订补偿协议。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监制。
(五)做出补偿决定。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区(县)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保留送达凭证。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档备案阶段
(一)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及建立补偿档案。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二)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完毕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三)资料备案。征收项目完毕,近郊四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按时将房屋补偿情况汇总清册、分户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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