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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

金昌市集中开展整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金昌市集中开展整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金昌市集中开展整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监管土地矿产开发利用,促进国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全面整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以强化日常执法为抓手,重点做好提前预防,突出抓好违法案件查处,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水平。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运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果和2017年度国土资源土地矿产卫片监测数据成果,排查梳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对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人对事处理到位,最大限度地消除违法状态,削减历史违法存量、遏制新违法增量,切实把违法问题总量降下来。

  二、整治重点区域及对象

  整治重点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城乡结合部;各乡(镇)、行政村所在地,乡村主要公路沿线;各类自然保护区。整治重点对象是省审计厅对我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反馈问题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馈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其它违法占用耕地、破坏基本农田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问题。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排查研判、查处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10日)。市政府下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县、区政府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专项行动的舆论氛围。4月10日前,县、区政府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研判阶段(2018年4月11日至5月31日)。按照整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全面排查违法占地建设、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查找问题产生根源,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原则,将整改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于5月31日前将排查研判结果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2018年6月1日至9月10日)。依据排查研判结果,各责任部门、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认真整改。对存在不规范问题的,按照政策要求立即予以规范;对存在违法问题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违法现状。要按照查处、整改到位的总体要求,不留死角,依法依规严肃整改。同时要做好数据统计和台账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调查结果有据可查。整改工作结束后于9月1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数据成果和自查验收报告。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8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对县、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包括县、区专项行动整体推进情况及排查整治情况,对照问题清单,核查违法行为是否全面制止并依法查处到位;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责成县、区政府及各责任部门进行整改。9月30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专项行动工作专题报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金昌市集中开展整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县、区的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单打独斗”,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县、区政府安排相关乡镇查处整治;对涉及违反《草原法》和《森林法》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分别由农牧部门和林业部门查处整治。

  (二)突出工作重点,形成整治合力。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突出重点,要整合工作力量,合理安排部署,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好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总体面上发现问题的排查整治。一是要将专项行动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统筹结合起来,协同推进。二是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作用,加强联合执法,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查处。三是要切实将严格执法的理念落实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前,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督查指导,务求工作实效。专项行动实行“月报告、月核查、月通报”制度。县、区要于每月25日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审核汇总整治情况,于每月30日将整改情况报告市领导小组及市政府督查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县、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目标、方案、措施、进度等情况要及时准确掌握,加强对县、区专项行动的督查指导,对整治情况每月组织一次督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不认真组织开展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查找问题原因,建立长效机制。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制订和完善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土地报批、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日常巡查和案件查处的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预防各类违法问题的发生,形成管控措施严格、运作程序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执法监察到位的长效机制,使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走向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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