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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形势下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努力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当前,我省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雾霾天气频繁出现,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农村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时有发生。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对于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为我省充分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保护生态环境最直接的保障措施。要利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等方面情况。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通过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等方式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要科学分析、汇总区域性污染特点,找准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行政处罚、整改治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大检查结果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定期调度,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各地要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彻底清理环保部门检查、处罚须经某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减免及缓缴企业排污费以及“宁静日”、“服务年”等活动中涉及到的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限制性措施。2015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自查和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2015年3月底前,制定整体清理工作方案,10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并制定清理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表。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加大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对违规建筑和设施一律依法查处。各地要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四)严厉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严厉、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串通排污单位,恶意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违法行为采取行政、金融、行业等综合约束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五)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依法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开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落实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工商、监察、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察机关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各地要抓紧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建立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加强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2015年6月底前,各地要将落实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实施法律监督,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加强环境案件的审理。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执法行为

  环境监管执法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行阳光执法,纠正和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一)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指导和监督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要求,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途径,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及时公开执法依据、标准、程序、结果等内容,提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透明度。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工作。通过网站、报刊等载体,采取公告、听证、互动等多种方式,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群众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社会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

  (二)开展环境执法稽查。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从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每年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确定稽查工作计划。省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全省50%以上的市(州)和10%以上的县(市、区),市(州)环保部门每年要对4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当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中的执法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对群众屡次投诉、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要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标准和形式,坚持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和约束监管执法行为。重点对环境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不作为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导致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增强社会监督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管格局,为环境监管执法营造良好环境。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结合实际,推动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环保规划中具体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区域、园区规划,实现科学有序发展。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保工作机制,强化依法对违法企业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市、县级政府要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将行政区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将日常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岗位。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充实环境监管网格。省环保厅要指导、督促各地按期完成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

  (二)强化社会主体责任。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缴纳排污费。要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淘汰污染大、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采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自动监控、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重点排污单位要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保护环境意识。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 

  五、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解决我省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薄弱、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推进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是环境监管执法任务落实的重要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研究,充分考虑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科学调整配备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各地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要加强基层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能力,依据国家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专门用于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到2016年年底,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备无人机等先进装备,运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丰富环境监控手段。要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将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车辆使用、办公和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三)努力提高队伍能力素质。环境监管执法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录用和调任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环保厅要制定培训计划,到2017年年底前,对现有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进行轮训,经国家或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塑造良好队伍形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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