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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是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为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各地要循序渐进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抓紧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坚持三个原则:第一,坚持自愿选择现行制度原则。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原则上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第二,坚持政府补贴与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原则。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职保还是居保,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数额一致,个人同时履行缴费义务。第三,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谁用地,谁负责,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参保为先导,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地解决以往征地的遗留问题,确保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各地应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能简单地以居保代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各县(市、区)务必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2014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申报参保工作。

  二、要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当期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或本通知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以及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出现的基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提取比例。

  三、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补贴预存制度。本通知下发后,各地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可根据省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吉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建立缴费补贴预存制度。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

  四、要进一步严格新征用土地报批手续。各地新征用土地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好社保缴费补贴资金,制定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到职保或居保基金财政专户。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提供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等材料按程序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五、要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扩面征缴责任和基金托底责任。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地人社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社部门核定参保人员范围,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在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中,对未按时开展工作,未落实缴费补贴,未按规定审定保障人员身份,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报批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全市通报。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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