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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

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精神,规范安置住房代筹行为,提高货币安置比例,加快棚户区居民还建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房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以优惠价格征集存量商品住房,供在棚改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

  第三条 各城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中,要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加快征收拆迁进度。

  第四条 在棚户区改造中,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可以按照众邦房投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价格,购买代筹商品房。

  第五条 代筹商品房遵循“公开运作、封闭运行、随行就市、让利于民”的原则。代筹商品房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如公开招投标等),做到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第六条 众邦房投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2015—2017年三年目标,结合2015年、2016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具体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拟定安置住房代筹计划,包括代筹房源所在位置、数量、套型、价格、交房时间等内容,并在全市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七条 代筹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市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要求,原则上以
中小户型为主;
  (三)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四)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
  第八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九条 符合提供房源条件且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已公开的代筹计划,向众邦房投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资格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预(销)售等项目前期材料;
  (三)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等
房源材料;
  (四)自愿下调出售价格、承诺遵守房源储备、合同履行和按期交房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代筹商品房由众邦房投公司比照政府采购相关程
序进行,具体的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鼓励符合要求的多个购买对象同时中标,以增加被安置居民
的选择范围。

  第十一条 确定为中标单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众邦房投公司就交房条件、价格(一房一价)、时间和房款结算等条款达成《意向性代筹协议》。

  第十二条 达成《意向性代筹协议》的房源,由众邦房投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广泛向棚改项目中的被征收人公开,供被征收人选购。

  第十三条 有购买代筹房源意愿的被征收人,可持个人身份证明、经棚改办备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到众邦房投公司开具代筹房通知单,再与提供代筹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第十四条 相关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商品房售房合同》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向众邦房投公司申请拨付代筹商品房的售房款。

  第十五条 由众邦房投公司投资征收的棚改项目,其代筹商品房资金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费用低于(含等于)售房款的,由众邦房投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抵扣被征收人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结算;

  (二)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费用高于售房款的,由众邦房投公司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售房款,剩余补偿安置费由众邦房投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六条 城区政府自主实施的棚改项目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房资金由个人自行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市审计、财政部门对代筹房源涉及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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