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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步伐,鼓励引导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市场化安置。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二、安置形式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鼓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并采取政府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购买。
  三、奖励标准
  (一)在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10%给予货币补贴。
  (二)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市区商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购房发票总金额/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金额,比值大于1时取1)×购房时间系数”的标准给予购房奖励。其中购房时间系数根据购房时间确定,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个月内购房的按10%计取,此后每推迟一个月递减两个百分点,以此类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6个月后购房的,不再给予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及全额购房发票向原征收实施单位领取购房奖励款,所需奖励款列入征迁成本。已领取购房奖励款后撤销购房合同的,须退还购房奖励款。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合同记载的网签时间为准。
  四、操作模式
  (一)搭桥服务
  1.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建立商品房房源库,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安置住房。
  2.拟申请入库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现房或期房,并承诺房屋销售价格在类似楼盘实际销售均价基础上优惠10%左右。
  3.入库房源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4.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房源,通过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等渠道对外公布。对安置房源需求量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开发企业进入现场布展、销售,做好推介促销、解释等服务工作。
  5.如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期房,超过规定过渡期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承担。
  6.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的房源信息,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曝光,并取消进入服务平台资格。
  (二)预订服务
  1.订购主体。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是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责任主体,由其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订购主体。
  2.订购程序。由订购主体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编制订购方案,经服务责任主体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订购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由订购主体出具订购确认书,与开发企业签订订购协议,支付订购款锁定房源。
  3.订购价格。原则上低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10%以上。
  4.选房安置。订购主体组织被征收人选购订购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订购主体开具的通知单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三)资金结算
  1.被征收人通过市场和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的,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直接结算购房款。
  2.被征收人购买预订房源的,购房款由订购主体按照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协议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被征收人购房价款超过征收补偿款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五、支持政策
  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并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其他有关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加强政策引导,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完成征收协议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2015年10月2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黄冈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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