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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

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9日       
 
 
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和管理优势,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金名称为“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条  市政府指定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发起人,认购本基金的劣后级LP份额2亿元(10%份额)、金融机构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基金的优先级LP份额18亿元(90%份额)。
第三条  基金分批投放。首批10亿元,根据土地收储规模和资金需求额度逐步到位。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土地收储资金作为政府认购本基金的劣后级LP份额和按时间节点支付利息及回购本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运作模式。市政府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建发集团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基金办)。管委会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委托基金公司管理基金;
2.审核土地收储规模报市政府审批;
3.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基金使用细则;
2.实施土地收储计划,建立土地收储项目库;
3.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项目的咨询、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的土地收储项目协议进行评审,报管委会批准;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管委会、基金办的决策,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土地收储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报告,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2.负责对土地收储项目进行分析、财务投资等方面尽职调查,向基金办提供尽职调查意见,草拟土地收储项目协议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定;
3.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管委会、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所需费用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承担,基金管理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银行负责资金的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按规定时间向基金办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报告和资金运行情况说明。
第九条  基金办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管,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基金的运行情况。发现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采取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条  市级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2.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3.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基金使用方向、确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应当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存量贷款资金;及时批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的登记、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拟定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审核、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到期回购土地储备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其他财政资金和存量贷款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政府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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