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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

阜政办秘〔2017〕179号 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颍州区、颍泉区、阜南县、颍上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安徽反馈意见,根据《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及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引以为鉴、举一反三,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努力打造碧水蓝天、宜居宜业的大美阜阳。

    二、工作目标

    突出问题导向,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部分重要生态功能区破坏严重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倒查,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增强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以整改实际成效推进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提高和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工作举措

    (一)我市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为安徽颍州西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安徽颍上八里河省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颍州西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阜阳市区西15公里,范围为颍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在内的新老泉河及老西湖遗址一带的低洼地,地处东经115°11′—115°46′,北纬32°56′—33°09′之间,范围包括景区、程集、西湖、九龙、姜堂、颍西、马寨、新村、闻集、中市、宁老庄等11个乡(镇、办事处),保护区总面积11000公顷。

    安徽颍上八里河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颍上县,保护区总面积14600公顷,其中核心区4100公顷,缓冲区1000公顷,实验区9500公顷。

    (二)明确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

    1.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自然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得借建设自然保护区之名乱占乱用土地、林木及其他资源;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2.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要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原有居民确需迁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迁移,并予以妥善安置。

    3.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管理要求。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审批手续。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危及保护对象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营,限期治理;无法达标的,应当予以拆除。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其收入按适当比例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艺、参观、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并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三)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

    1.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管理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全面梳理与上位法要求相抵触(或降低要求)的法规、规章

    梳理市、县(区)两级地方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全面排查整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1.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改内容。全面排查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位置、所处功能区、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设施规模、建设时间和设施现状等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安排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妥善安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确有必要迁出的原有居民。

    环保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农业部门负责排查整改围网养殖、农业种植。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排查整改放牧、畜禽养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整改采矿、探矿、工矿用地。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整改砖瓦窑厂。

    水务部门负责排查整改水(风)电开发、抽水排涝设施、采砂。

    旅游部门负责排查整改A级景区及星级饭店。

    民政部门负责排查整改陵园墓地。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整改港口码头、交通设施。

    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在整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有关责任人。

    2.重点核查内容。重点核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存在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环保部组织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十八大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以及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信息等;国家、省、市历次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约谈、通报、督办的自然保护区问题,以及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一时无法改正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完成整改。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进展,查处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4.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回头看”。对已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进行后督查,确保整改完成的问题不出现反弹。对已整改完成但出现反弹的,按照法律法规上线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关停取缔,并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对在整改过程中不作为、不担当、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排查和整改时间。各有关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查任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排查出的问题完成整改。

    (六)建立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坚持源头控制,严格限制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各部门严禁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项目土地、规划、环评、采矿、采砂等手续,从严控制审批实验区相应项目手续。因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须依法依规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2.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形成严管高压常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鼓励举报等措施,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力度,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等工作。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整改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进一步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整改实施办法,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调度督导。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对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各有关部门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全面掌握整改进度,整改进展情况按要求上报省环保厅,并定期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查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并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汲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深刻教训,对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阜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同时,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在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中,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问题仍然突出、整改出现反弹以及被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由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办公室)报市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工作进展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1.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1

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落实省环保部厅等5部门《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王玉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夏金锐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哲  市环保局局长

 

朱振华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

昝  磊  市农委副主任

 

王  谓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洪  林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于  强  市林业局副局长

 

于  跃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光辉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炳鑫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王朝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朝良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史  春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俊杰  颍州区政府区长

 

李玉洲  颍泉区政府副区长

 

姜  宁  阜南县政府副县长

 

张  斌  颍上县政府副县长、安徽颍上八里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傅玉峰  市西湖管委会副主任

    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专项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局长李哲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副局长于强、市环保局副局长史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阜阳市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

序号

排查整改任务

整改效果

完成时限

整    改

落实单位

责任人

存在

问题

是否达到序时进度

是否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信息公开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调整评审和报批;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环保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林业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3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市西湖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八里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

排查整改围网养殖、农业种植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农委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

负责排查整改放牧、畜禽养殖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畜牧兽医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6

排查整改采矿、探矿、工矿用地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国土资源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7

排查整改砖瓦窑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经信委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8

排查整改水(风)电开发、抽水排涝设施、采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水务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9

A级景区及星级饭店的排查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旅游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10

排查整改陵园墓地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民政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11

排查整改港口码头、交通设施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要求。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颍州区、颍泉区、颍上县、阜南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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