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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

阜阳市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工作要求,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我市人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缺乏,当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供求形势严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必要而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通知》中明确的各项要求,严格耕地保护,认真、及时、全面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提升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要健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巡查与奖惩制度。颍州、颍泉、颍东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单位GDP和国有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考核工作,将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收益等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要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不按供地条件用地、降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以及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纠偏机制和奖惩制度。同时,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区创建工作,加大省国土资源厅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争取力度,力争获取省国土资源厅更大支持。

    三、要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部门共同责任机制、任务分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抓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阜政发〔2011〕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各地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主要保障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皖北振兴等区域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不得安排用地。

  (四)完善建设用地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公用设施、公用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商务、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标准。

  (五)明确各类开发园区新建项目供地条件。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1亿元、市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六)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地要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减少划拨供地范围,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适时调整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依法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八)盘活闲置建设用地。

全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依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继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九)完善批后土地联合监管机制。

对已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管。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各地要建立管理和用地双方的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实行“净地”供应,用地单位应按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联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竣工时间等,发展改革部门等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各地要加快建立批而未用土地的考核体系,完善批而未用土地的监管机制,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

  (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用地的整治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四、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部门共同责任机制、任务分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十二)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巡查与奖惩制度。

各地要认真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此作为开发园区设立、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的考核工作,将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效益等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要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批少占多、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把关监督,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纠偏机制和奖惩制度,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对模范县(市)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十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监测统计体系建设。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动态完成情况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启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挂牌督办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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