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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

儋州市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儋州市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
 
为确保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工作目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采样和分析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超标面积、分布和程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3月底前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用地核查、基础信息调查、风险筛查和采样调查等工作。2020年前,完成调查数据分析评估,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3. 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落实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改革与建设方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全覆盖,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各镇政府)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0年底前,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并上传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农委)
2.加大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保护力度。2019年起,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方案中应划定优先保护耕地,颁布优先保护地块边界、面积、管护责任主体、管护措施。(牵头单位: 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农委)
3.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2019年6月底前,分别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实施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确定年度目标,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安全利用面积;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管控区域,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防止污染扩散。(牵头单位: 市农委,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市规划委、市农委)
2.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建立我市污染地块名录;划分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和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委、市农委) 
3.建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2018年起,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应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国土资源局应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通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 市规划委、市农委,各镇政府)
(四)实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1.优化重点工业企业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排查,推进重点工业企业的入园搬迁。重点工业企业新建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内,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此类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 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农委)
2.严格控制新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强化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规划委、市发改委)
3.矿产资源开发土壤污染防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做好矿山排土场、排石场等的生态复垦,至2020年,完成10处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总面积20公顷。(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4.工业源污染防治。确定并发布辖区内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与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督促企业制定大宗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力争2020年合格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卫计委)
5.控制农业污染。继续实施农药化肥减施行动,确保到2020年全市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完善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网络,到2020年,废旧残膜回收治理率达80%,废旧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率达80%。(牵头单位: 市农委,责任单位: 各镇政府)
推进畜禽养殖整市推进治污项目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制定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2019年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整市推进治污项目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到2020年,完成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污处理利用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 市畜牧兽医局、市生态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6.减少生活污染。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环境监管,开展重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和评估,控制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继续实施《海南省存量生活垃圾治理规划(2014-2018)》,2020年底前,完成34座存量垃圾场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卫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六)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动态更新项目库。(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工信局,各镇政府)
2. 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与修复项目监管,按季度向省生态环保厅报送进展情况。(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工信局,各镇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发挥生态环境六大整治专项指挥部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重大问题,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环保、规划、国土、住建及工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制定管理政策,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二)保障资金投入。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投入,优先支持纳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的项目,保障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等重点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强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土壤环境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控新增污染。开展重点工业园区和行业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充分利用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四)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充分利用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共享。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执法培训,改善基层执法和监测条件,配备执法装备和监测设备。
(五)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单位的力量,推进土壤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利用第三方技术单位的技术优势,参与我市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工作。
(六)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建设用地地块土壤环境质量、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强化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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