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滁州

滁州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7日

 

滁州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6〕366号)要求,为确保按期完成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由于历史原因,“未批先建”等环保违法行为尚未得到彻底纠正,不仅严重损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且影响全市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依法保护环境、改善环境污染、规范市场秩序、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在行动中统一步调,将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落到实处。

二、总体思路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在全面排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按照“淘汰一批、规范一批、完善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分批加以整改,落实项目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一)清理范围。

第一类: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三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四类: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清理原则。

1. 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或仍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2. 对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的第一、二、三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停止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限期完善环评审批手续。

(2)已投入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审批权限限期完善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

(3)已投入生产,治污设施不配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限制生产逾期仍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3. 对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的第四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限期完善“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完善“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限制生产逾期仍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4. 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治理修复。

四、整改时限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深入摸排,认真清理,分类上报,组织实施。由于全市涉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较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把任务分解到企业和部门,明确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涉及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要进一步完备手续,及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委托县级相关部门办理,加快项目整改进度。

(一)完善备案类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现行审批权限限期完善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要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整顿规范类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治污设施不配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后,按照现行审批权限限期完善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等环保手续,要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关闭淘汰类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准入条件、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要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摸清底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填写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整改清单,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督办部门,要于2016年4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密切协调配合。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加强对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要加强信息共享,凡列入关闭淘汰类的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建设前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等相关承诺,支持企业及时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强化调度督查。市环保局按月调度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报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并将调度情况报告市政府。各地区要于每月底前将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环保局,2016年12月5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对照各地整改清单,进行明察暗访,对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存在虚报漏报情况的地区,必要时将提请市政府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市环保局要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列入环保工作考核,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整改清单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滁州市清理整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www.yuanbocq.com/chuzhou/20190611/8088.html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