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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3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

滁州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行政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功能区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范围明确、储备分级、出让统一、权责对等、宗地结算、属地管理。

二、管理范围

(一)市直区:指城东片区(珠江路以北、扬子路以南、上海路以西),城南片区(同乐路以南、昌辉路以北、金陵路以西,丰乐大道以东),琅琊山旅游区(西涧路以西、滁定路以南琅琊山风景区和龙蟠大道以南、丰乐大道以西、洪武路以北),明湖片区(滁阳路以北、敬梓路滁宁快通以南、滁马扬以西、阳明路以东),高铁站片区(洪武路以北、昌辉路以南、阳明路以西、丰乐大道以东,不含原创科技城),老城区。

(二)琅琊新区:指琅琊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市直区以外的部分,经营性用地主要分布在琅琊新区、琅琊新区扩展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和琅琊拓展区。

(三)南谯新区:指南谯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市直区以外的部分,经营性用地主要分布在乌衣政务新区、高教科创城、腰铺工业园区、担子物流园区和高铁站部分区域。

(四)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市批准托管的琅琊、南谯两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城南、城东、城北片区,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原创科技城。

(五)苏滁现代产业园区:指扬子路以南、创业路以北、滁马高速以西、徽州路以东的区域。

三、分别储备和一级开发

土地收储是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市场供应的行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控制性规划要求,分别对管辖区域内的经营性用地实施储备和一级开发。收储和开发费用原则上由相应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筹措。各区域土地征收程序和实施主体维持不变。

四、统一市场公开出让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建立市区土地交易市场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程序,统一竞争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各行政区和功能区对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必须做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迁安置补偿,做到“净地”出让。

(一)出让的提出。市直区的由市国土房产局直接提出;其它区域可以由各行政区、功能区或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由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的,需征求各行政区、功能区意见。

(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市国土房产局对拟出让地块应委托测绘部门勘测,出具宗地勘测图。市国土房产局函请市规划建设委出具规划条件及宗地红线图,再由测绘部门、辖区国土分局根据宗地红线图现场定界,确定出让面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地价评估机构根据规划条件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出让方案确定。市国土房产局根据规划条件、地价评估报告等资料,拟定土地出让初步意见,报市土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拟出让地块出让方式、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规划设计要点等。

(四)出让活动实施。市土委会研定后,由市国土房产局按照研定意见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国土房产局按规范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对出让地块进行宣传推介。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国土房产局委托,接受有意竞买人申请报名,组织申请人对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五)报名预审。由市国土房产局组织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资格审查小组对竞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竞买人资格后,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六)保留底价设定。在拍卖、挂牌现场竞价前,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保留底价并密封。待拍卖、挂牌出让竞价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将底价密封件拆封后送交拍卖或挂牌竞价主持人,拍卖或挂牌竞价主持人现场拆封并宣布是否成交。

(七)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仪式。对宗地竞买人数在3个以上的,市国土房产局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对不足3个人的,组织挂牌成交确认仪式。拍卖、挂牌成交后,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八)出让后期监管。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市国土房产局依照相关约定向受让人追缴土地价款、违约金和其它违约责任。

五、经营性用地出让金的分配

分配原则:一是与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基金统一提取、统筹使用原则;三是共管宗地收益分成原则。

市、区(功能区)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比例分别是:

(一)市直区:城东片区、城南片区、琅琊山旅游区、明湖片区、高铁站片区、老城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市财政全额留成。

(二)琅琊新区:琅琊新区、琅琊新区扩展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和琅琊拓展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扣除各项基金后全额拨付。

(三)南谯新区:乌衣政务新区、南谯高铁站区及南谯区所辖其他镇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扣除各项基金后全额拨付;担子物流园区、腰铺工业园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扣除各项基金后按1∶9划分;高教科创城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按2017年2月20日中共滁州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执行。

(四)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城北片区和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扣除各项基金后全额拨付;城南片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扣除各项基金后按1∶9划分;原创科技城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按2018年2月5日市政府8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五)苏滁现代产业园区: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按市政府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总协议》的约定执行。

市直区域与三区交叉的退城入园企业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城市改造中一事一议项目,由项目主管机构提出调整出让金收入划分比例,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会商后,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研究确定。

六、加强对经营性用地供后的属地动态监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产局共同负责征收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减免。对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市、区两级审计机关应将土地出让金列入审计计划,依法对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出让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经营性用地的供后动态监管,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按期投入运营,发挥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七、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年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等原因,市政府对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原《办法》(滁政〔2012〕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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