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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4〕2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工作的通知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工作,统一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不高于征地总面积的规定比例,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是指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核定的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而不再安排留用生产发展用地的行为。

二、实行货币化补偿的预留生产发展用地,相对应的征收土地应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城市规划区外的不得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实行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

(一)核定的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面积较小(一般控制在10亩以下),不便于单独开发利用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无法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要求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要求实行货币化补偿的。

四、预留生产发展用地设定用途为商住用地,商住比设定为3:7。其货币化补偿的价格根据设定的商住比,按被征地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计算公式为:预留生产发展用地补偿金额=(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面积×商业用地基准地价×30%+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面积×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60%。

五、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支出资金列入相对应征收土地的征地成本。相对应的征收土地项目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补偿支出资金由用地单位单独负担,不得从该宗土地应上缴的划拨土地价款或补缴的土地价款中列支;相对应的征收土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补偿支出资金从该宗土地应上缴的出让价款收入中列支;相对应的征收土地属于道路、公园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补偿支出资金从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中解决。

六、实行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土地储备中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提出书面申请前,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接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申请后,根据核定的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拟订货币化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七、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对截留、侵占、挪用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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