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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

郴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 搬迁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郴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

搬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         


 

郴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搬迁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工作,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大中型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分类指导;政府引导,移民主体;一村一策,有序推进;注重产业,安居为要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对象:

(一)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移民;

(二)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致使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移民;

(三)居住地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生存环境极其恶劣、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移民;

(四)年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移民。

第五条  搬迁对象申报审批程序:

(一)移民户向村组提出搬迁和搬迁去向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移民户主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7天)评议结果,无异议后,将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具体对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轻重缓急确定搬迁对象和批次,同时将结果反馈到村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第二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移民解困避险搬迁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搬迁安置方式:

(一)城镇购房安置:搬迁移民可以自主到县城、中心小城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购置商品住房。

(二)城镇集中安置:在县城、中心小城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设施配套”的方式,建设集中安置点。按照建筑面积8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三种户型集中建房,移民自主选择户型,按照建房成本价购房。安置点安置户数在45户以上。

(三)中心村集中安置:在城镇郊区、交通要道、集市周边等交通便利的地方,采用“统一规划、自主建设、设施配套”的方式,建设集中安置点。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搬迁户按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自主建设住房。安置点安置户数在20户以上。

(四)确实无力自主建房的特困移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建设小户型住房进行安置,被安置移民不再额外领取建(购)房补助费。

第七条  建(购)房补助标准:

(一)各县市区移民部门按人均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向建(购)房移民发放建(购)房补助费。中、省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的标准发放建(购)房补助费。

在实施移民解困避险搬迁中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购)房补助费。

(二)对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移民,由相关部门分别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的补助标准发放建(购)房补助费。

第八条  建(购)房资金来源: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

(二)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购)房补助资金;

(三)对符合条件的移民,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不高于基准利率的建房贷款;

(四)移民自筹资金。

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二)从地方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扶贫开发、农村沼气、太阳能、农村电网完善、空心村整治、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工代赈等项目资金;

(五)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配建商品房等渠道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参与移民解困避险搬迁项目建设的民间资金。

第十条  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应当根据“规模范围适度、资源配置有效、建设适度超前”原则编制搬迁规划,其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配套”。

中心村集中安置点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导则(暂行)》和《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导则(暂行)》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点选址应结合产业开发、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旅游开发等进行,选择交通便利、就学就医就业方便、水源安全充足区域,避开地质、气象灾害地区,让移民安居宜居乐居。

集中安置点选址应当出具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和压矿查询意见,确有需要,环保部门还应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住宅设计应遵循实用、经济、安全、美观、大方、节能、抗震原则,注重房屋的现代性和地方文化特色相结合。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点应完善饮水、供电、道路、网络、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做到亮化、绿化、美化。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点建设应当建立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移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移民积极性,成立移民建房理事会直接管理建房事宜。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移民解困避险搬迁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验收。移民住房建设由各县市区移民局组织移民代表、发改、住建、国土资源、扶贫、监理、质监等部门和有关单位验收。实施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按照移民解困避险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项目图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包括移民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照)片、移民户申请、迁入地户口、购房合同、移民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移民档案信息必须对外公示,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城镇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可比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享受相关建设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按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照价格部门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征收。移民户自建自用房屋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九条执行。安置点公路建设纳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范围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在本村民小组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由所在地村组进行调剂;在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跨村民小组解困避险搬迁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跨乡镇解困避险搬迁的,宅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剂。

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点的公路、防洪、沼气、太阳能、网络、通讯、绿化、亮化等项目由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建设。水利部门在安排人畜饮水等水利建设项目时,重点向集中安置点倾斜;电力部门应当将集中安置点纳入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范围。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门应为因解困避险搬迁新建住房的移民优先安排民用材采伐指标,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跨乡镇搬迁的,允许其采伐的民用材由迁出地向迁入地运输流通。

第二十二条  移民进县城、中心小城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落户或跨村、跨乡(镇)搬迁后,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第二十三条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林业等部门在办理报批、报建移民解困避险搬迁项目时应当给予优先,并采取简易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集中安置点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抢险救灾用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对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绩效评估范畴。

第二十五条  移民解困避险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解困避险搬迁资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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