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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 水土流失补偿费等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继续推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恢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城市占道费,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等4项行政收费项目。
上述费用恢复征收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各项措施。属于非税收入的费用,要保证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属于恢复补偿性质的费用,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上述行政收费项目的恢复征收取得积极效果。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上述行政收费项目恢复征收的具体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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