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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约谈、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会同省监察厅根据考核结果提请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约谈。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当年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设区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况,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排名前5位的设区的市或省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土地供应、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对中央和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工作报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二)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查处的,或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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