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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23日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按照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决定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规、依据政策,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 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 非法用工、超时加班、无证上岗的;
7. 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4.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四、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尤其是近年来个别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而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井;超层越界生产建设矿井;假借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进行技改的地方煤矿;建设矿井抢时间、抢速度、抢工期,安全设施和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安全设施没有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抽采不达标,未按规定进行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未进行防突效果评价,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没有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超过有效期仍然进行生产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停产整顿、停产整改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强令井下职工超法定工作时间作业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地方煤矿没有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 非煤矿山。无证、证照不全或持过期证照从事生产建设行为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而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山;建设矿山抢时间、抢速度、抢工期,安全设施和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安全设施没有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不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和建设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尾矿库超量排放尾砂,以及不按设计堆筑坝体的;从事地质勘查、采掘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属地登记的;无证勘查、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承包矿山工程的,以及租借、挂靠有资质单位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非法用工、超时加班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3. 道路和水上交通。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营运车辆超载超员,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班线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运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4.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抗拒安全执法的;建设单位虚假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恶意降低工程造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认证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备案的;施工单位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规作业的;责令停工整改项目未经复查验收擅自复工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 消防。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生产(经营)、储存、居所等“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6. 危险化学品。已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证上岗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涉及三光气化工、医药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经审批(无相关票证或票证使用不规范)违规作业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7. 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关闭退出企业原从业人员组织或从事非法生产的;零售单位非法储存、违规超量储存、销售非法产品的;违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8. 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从事爆破作业的。重点整治民爆企业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行为,严肃查处民爆企业超出许可期限生产销售行为,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检查各市、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督查各地贯彻国务院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的执行进展,检查各生产企业落实《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和《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进展情况;督查民爆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情况。(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
9. 冶金。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以及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未定期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的;未与外来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其加强统一协调管理,以包代管的;未严格执行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审批、监控制度;未按标准规程设置防范各类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未严格执行煤气、氧气等气体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0.职业卫生。在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中列入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加工的;停产整顿、整合重组、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2012年1月份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没有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规定为职工发放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在公告栏中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到5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7月)。
各地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政府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工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的必要性,通过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群众,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严格执法,依法依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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