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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下发以来,各地特别是金华、衢州、丽水等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政策理解不一致、操作程序不明确、相关规划之间缺乏衔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深入推进。当前,我省正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更加紧迫。因此,为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开发利用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要遵守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征占用林地涉及农民经济补偿的,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有序有度开发利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产业带建设、耕地保护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统筹安排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地块和时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一哄而上、无序开发。

    (三)坚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要根据低丘缓坡的自然属性和区位条件,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做到“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节约集约利用低丘缓坡资源,科学安排建设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编制及其衔接工作

    各地在修编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体现本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县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在摸清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开发利用思路、目标和时空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对城镇周边、土地贫瘠的区块,应规划为建设用地,以拓展发展空间、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对土层厚、有水源的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除外),可规划为耕地开垦区,以增加耕地资源、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对林分质量较好的成片林地,应尽可能保持现状,以增强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报省、市发展改革、林业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参与,组织编制全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包括建设用地区块和耕地开垦区块)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利用布局范围及时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全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重点区块所在县(市、区),还需单独编制开发利用实施规划,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衔接,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块,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要共同努力,统筹解决相应县(市、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调整、修编问题。

    三、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鼓励政策

    (一)加大土地指标支持力度。根据各地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给予专项安排;在安排年度非耕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征占用指标时,对低丘缓坡重点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省委托造地新增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提高到10%。

    (二)按低限收取森林植被补造费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林地被征占用时,森林植被补造费用不加倍收取,即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三)多途径实现林地占补平衡。收取的森林植被补造费用使用安排上与承担补造林任务挂钩。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造林,加强退耕还林和城镇、“四旁”绿化工作,积极营造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改造低产林提高林分质量,努力实现全省林地占补平衡。

    (四)加大资金投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的“土地开发项目”、“省级委托造地项目”专项资金,对低丘缓坡重点区块予以政策补助倾斜,促进这类区块加快开发利用。

    四、进一步规范林地确认和转用程序

    (一)林地确认。对历史上既确认为林地,又确认为耕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颁发过林权证的,按林地认定;没有发过林权证的,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认定地类。

    (二)林地转用。对利用低丘缓坡林地进行建设用地开发的,按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涉及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进行开垦的,开发项目实施前应由开发单位按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林资〔2006〕74号)和省林业厅《关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涉及利用林地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浙林资〔2006〕98号)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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