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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从今年开始,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不同层次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根据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待开发整理项目;上年已完工并“占一补一”后有结余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通过易地补充耕地调入未用完数)。已经调剂出作为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市本级与县(市、区)级储备库同类性质的有关项目;所辖各县(市、区)储备库的项目。

    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为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的汇总库。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将作为今后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将作为易地补充耕地调剂和筛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依据。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要在储备库里筛选,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应根据日常新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进展,以及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需要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省、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要求在季度内核销已经依法批准作为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补充耕地项目;增加的补充耕地项目内容,由各县(市、区)在季初10日内,按县(市、区)级储备库上季增加项目内容备份录入。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库内容包括:序号、地点、地类现状与分类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后地类变化分类面积和可增加与实际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及验收时间与参加单位、人员签名册等资料。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录入相关图文。

    二、实行土地置换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置换是指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出资将现有分散零星的建设用地复垦成可耕地后,经验收合格的,允许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置换不超过复垦成耕地的面积、且质量相当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农用地指标的活动。

    要求实行土地置换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待复垦土地的地点、面积、权属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图件等资料,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可行,即可批准其组织实施。待复垦项目完工后,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初验后合格的,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后,即可获取指标。也可直接以出资形式换取已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投资复耕后获取并寄存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置换指标。

    使用置换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单独组织报件,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使)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建设用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但应计入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台账。为解决使用置换指标的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用地,允许接受置换用地的城镇政府有偿提取不超过供地量50%的置换指标,用于公共配套工程建设。使用此类指标的公共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可直接以建设用地地类申报,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但要说明指标来源。

    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在征得被置换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原使用的场地复垦成耕地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换土地。对被调换的土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双方的协议和有关图件资料,直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使)用手续。

    三、因地制宜营造建设用地,节约和保护耕地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组织营造建设用地,以缓解建设用地供求矛盾,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使用未利用土地营造建设用地的,不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与统计;利用非耕地农用地营造建设用地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当年农用地计划统计。使用营造的建设用地搞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使)用或划拨手续。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营造的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要坚持“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外,全额返还给营造者。

    四、筹足用好资金,确保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完成

    加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力度。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将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投资概算中未列入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费用标准未达到当地开垦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已经受理审查发现补充耕地所需经费不落实的,不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当年没有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市、区),应按实际差额面积向省里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易地补充耕地。不按期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里将采取停止对该市、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扶持等相应措施,督促其按期缴纳耕地开垦费。

    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管理。造地改田资金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实施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不得移作他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留地方部分,也要全部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统一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对造地改田资金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监察部门对截留、挪用造地改田资金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提高质量,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土地资源。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置换项目,涉及新增耕地面积的,均需在立项前、项目竣工后对地类现状进行认真的核实、测量,以防弄虚作假。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的界定和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调查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严格把好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关。标准农田建设是省政府确定的100万亩商品粮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各地要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9〕190号文件要求,制定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标准农田建成后,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标准农田建设的“五条标准”进行验收。先由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农业、水利、统计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对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核拨土地整理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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