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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等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单位组织实施。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可以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相关资料,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以下统称评估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实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参加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的;
  (二)规范性文件拟废止或作重大修改的;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
  (四)评估实施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项目,并对评估时间、重点评估内容、评估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也可以直接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项目,起草下一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合法性评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违背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能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三)协调性评估:被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是否存在冲突;
  (四)可操作性评估: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评估:规范性文件的用语是否规范,条文表述是否准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完善性评估: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七)绩效性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了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可以由评估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及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调查对象、评估步骤、组织保障等事项;
  (三)开展调查、收集资料。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相关信息和实施机关、监督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修改、废止的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评价;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修改或调整情况;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同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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