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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至2015年底,全市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1270万平方米、16.7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但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条件简陋、配套缺失、隐患较多的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内。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厚德”盐城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改的总体部署,以有效改善全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力实施《盐城市城市棚改规划(2013-2017)》,全市完成改造总面积约1200万平方米,其中改造住宅总户数约8.2万户、1000万平方米。2016年全市完成改造总面积约285万平方米,其中改造住宅总户数1.5万户、262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急需先行、民生优先的要求,确定并及时公布辖区内2016-2018年间棚改规划和年度目标实施计划。制定规划和确定工作任务时要充分考虑居民意愿以及城建重点工程需要。对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差的区域,居民签订模拟拆迁协议比例达到95%以上的,可优先组织实施。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征收拆迁。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改造、整治相结合,对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和老国有改制、破产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优先实施棚改。对规划要求保留的建筑、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住宅区,可通过完善配套设施、维修出新、环境整治等方式方法改善其居住条件和环境。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已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的城中村也要纳入棚改范畴。对已被各类产业园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可结合产业发展情况稳步推进改造。

  (三)科学布局、完善配套。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应当结合棚改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选址要符合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的走向。对新建的棚改安置房小区,在规划时应为民生服务及后期管理留出必要的载体空间,以便为住户入住后的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形成造血机制,确保居民生活便捷顺意。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棚改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强化监管、确保质量。棚改安置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绿色建筑、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对户型面积等设计标准要适当控制。要落实工程质量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整改到位、坚决消除隐患,确保群众居住安全。

  三、加大棚改各项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一)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棚改实行“谁改造(征收)、谁安置”的原则,安置方式由被征收(拆迁)居民自愿选择,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对新实施的棚改项目以货币补偿为主,原则上不再集中定点建设安置房。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各征收(拆迁)主体或国有平台,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团购保障房或普通商品房现房房源安置被征收(拆迁)人。市区对选择货币化安置且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被征收(拆迁)人,辖区政府(管委会)可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各区自行确定。制定货币化安置政策时,要坚持政策引导、操作简便、让利于民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范、有序推进。

  (二)加大融资和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投融资平台要充分利用近期国家大力扶持棚改工作的窗口时期,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棚改专项贷款,大力筹集改造资金。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棚改专项资金和棚改安置房建设引导资金。要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预算、银行贷款、社会资本投入、发行债券等方式安排棚改资金。各级财政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渠道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可对棚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棚改项目中的土地收益要优先满足本项目的征收(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需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改。

  (三)落实税费支持等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棚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市区实施的资金不能平衡且选择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70%的棚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土地出让金市提留部分全部返还该区,或在区域内多地块整体打包核算的方式进行平衡。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改项目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棚改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棚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棚改工作责任主体,要强力组织推进,认真落实棚改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积极破解资金、征收(拆迁)、安置难题,加大项目征收(拆迁)力度,按时间节点要求强势推进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征收(拆迁)目标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棚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靠前做好服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做好全市棚改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国家、省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等工作。市规划局牵头负责主动提供项目研究及规划咨询服务,及时审查棚改方案,并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市房管局牵头负责编制全市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城建局牵头负责各类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拆迁)、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政策的制定,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项目进度监督。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土地计划落实及办理土地收储、供地等审批手续。市财政局、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负责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相关国有平台配合各责任主体做好融资及棚改实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棚改工作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式,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建立源头防范制度,开展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事前社会风险评估和信访工作预案制度,切实做到明确任务、落实措施、防范在前。要建立事后矛盾化解制度,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采取信访听证终结、心理疏导与帮扶解困相结合的办法化解矛盾。要搭建社会公信人士参与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等社会公信人士和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和监督棚改和房屋征收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市政府将把棚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范围。建立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定期督查考核机制,对改造进度缓慢,目标任务完不成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实行问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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