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徐州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

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养职责分工,调整优化市、区土地收益分成,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形成共建合力,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管养职权划分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不含泉山经济开发区)

1.建设职权

市级:1)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和环境提升规划、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对各区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审核;

2)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轨道、高架、快速路、隧道等,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3)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

4)市级公园、绿地、广场;

5)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雨污水泵站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6)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7)市管河道整治;

8)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区级:1)区域内实施的道路桥梁、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河道整治项目的前期工作;

2)区域内支路、小街巷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带建设;

3)区级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建设;

4)垃圾中转站、公厕、生活垃圾分类系统设备购置等区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5)区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6)区域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棚户区(含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等;

7)区域内主要道路环境综合整治;

8)区管河道和沟塘整治;

9)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2.管养职权

市级:1)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及两侧绿化带的管养和维修;

2)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管养;

3)城市道路路灯、信号灯设施及市级投资建设的电子监控设备、交通标志(线)、护栏和纳入集中控制范围的楼宇亮化工程等设施的管养和维修;

4)市级公园、绿地、广场的管养(含保洁)和维修;

5)经认定的名木古树的管养;

6)市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市管河道的管养和维护。

区级:除上述列举市级管养职权外,其他管养职权由所在区负责。

3.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1)土地公开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统一征收;

2)市与区土地出让毛收入按4:6比例分成;棚户区土地出让毛收入市与区按1.5:8.5比例分成,区分成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拆迁、改造和定销房建设(回购),由各区自求平衡。

3)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由市统一计提,市、区按分成比例分摊,市统一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泉山经济开发区

1.建设职权

市级:1)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超过50%

2)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区级:1)区域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低于50%

3)区域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

4)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2.管养职权

市级:跨区域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统一管养维护,管养维护经费按属地负担。

区级:区域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管养。

3.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1)土地公开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统一征收;

2)市与区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毛收入2:8比例分成;

3)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由市统一计提,市、区按分成比例分摊,市统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铜山区、贾汪区

1.建设职权

市级: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项目,由市统一建设,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超过50%

区级:1)区域范围内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项目,建安费用承担比例不低于50%;区域内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2)区域内土地征收、拆迁,并承担收储成本,收入市、区分成。

2.管养职权

市级: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由市统一管养,管养费用属地承担;

区级:除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高架道路和进出城快速通道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管养。

3.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1)市与区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毛收入0.5:9.5比例分成;

2)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由区统一计提、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管理规定

(一)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规费,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

(二)部、省、市属企业在新体制实施前使用的土地,形成的出让收入归市,不列入分成范围。

(三)各区财政应建立城建基金资金专户,系统核算本级、本区域城建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城建资金专款专用。

(四)各区要统筹处理与其他区域的发展,区域内分年度项目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要统筹处理好建设与管养的关系,在确保土地出让金等分成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的同时,还应从区分成财力中足额安排城市管养资金,保证管养范围内的公用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其他安排

(一)各类城建项目与管养职权划分具体标准和资金结算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由市财政局会市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学建设资金筹集暂按原办法执行。

(三)以上规定从201710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一年。2017101日前收储土地及棚户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未完工工程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921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通知http://www.yuanbocq.com/a/zhongwenjianti/ceshi/difangfalv/jiangsu/xuzhou/5788.html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