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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徐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徐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    

 

 

徐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建立“行政+市场”调控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内资源统筹优化配置,助力精准扶贫开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0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增减挂钩工作过程中,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节余的建新规模及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出方是指提供节余指标的市、县(市、区)政府;流入方是指需要用地报批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各类开发园区、土地储备机构等国有投资建设主体单位等。节余指标流转后,流入方获得建新规模及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流出方承担相应耕地保护责任。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省国土资源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流转平台组织开展指标流转工作。指标流转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该平台上进行。

 

第二章 增减挂钩指标流转

 

第五条 省重点帮扶县(丰县、睢宁县)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黄河故道流域(包含丰县、睢宁县)所涉及其他县(市、区)节余指标可在设区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第六条 节余指标流转实行规模控制。省重点帮扶县(丰县、睢宁县)省域内流转的规模按照省要求控制;黄河故道流域所涉及其他县(市、区)在市域范围内流转规模不超过省下达年度增减挂钩计划的50%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节余指标产生、流出、流入和使用、耕地保护任务变化等情况实施台账管理。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节余指标流转,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承担具体的节余指标流转服务。

第九条 省重点帮扶县(丰县、睢宁县)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制定年度节余指标流转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参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节余指标流转。允许丰县、睢宁县通过省流转平台进行专场流转。参与省平台指标流转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黄河故道流域地区节余指标参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流转,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节余指标流转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 黄河故道流域地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流转申请。

流转申请包括节余指标建新规模、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耕地质量、建议最低流转价、拆旧区复垦验收文件等信息。流出方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纳入台账管理。流转服务机构根据申请顺序、流转规模等确定流转时序。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增减挂钩指标产生成本及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当期流转底价。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发布节余指标流转公告。流转公告内容包括:流转规模、耕地质量等别、流转底价等。公告期7日。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在流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流转服务机构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流转底价与拟竞买指标数量乘积的10%。流转成交后,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流转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应按原途径及时退还。

第十六条 竞买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报价时需明确所需节余指标数量。报价高于流转底价的,按照报价的高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节余指标数量。有两个及以上报价均满足要求,且报价相同的竞买人,按提交报价信息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节余指标数量。

第十七条 竞得的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按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总规模与建新可占用耕地总规模的比例分配。

竞得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可占用耕地总规模/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总规模×竞得节余指标建新规模

第十八条 竞得人在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网上流转平台上获取成交确认书,流转服务机构应在成交确认后即时在网站公示流转结果,公示期为5日。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流转服务机构通知流转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流转合同。流入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剩余的流转价款。

第二十条 流出方应得流转价款按照当期实际成交的流转价款总额、建新规模和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进行计算,并按比例分配。

流出方应得价款=当期流转总成交金额/(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总规模+当期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可占用耕地总规模)×(流出方实际成交的节余指标建新规模+流出方实际成交的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流转服务机构应当按流转合同约定,将流出方应得的价款汇入流出方提供的资金账户。

 

第四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余指标流转后,仅限流入方使用,不得再次转让;如流入方无法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进行用地报批,流出方需将成交的建新规模及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置换为等规模的新增建设农转用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二十三条 节余指标流转后,将单独建库、封闭管理,根据使用情况统一核销。流入方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说明节余指标来源,在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报批和备案工作。未按期完成报批或备案工作的,暂停参与节余指标流转。

第二十四条 流入方节余指标使用结束后,建新可占用耕地规模如有结余,可转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二十五条 流转收益应专项用于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整治、涉农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扶贫开发方面。流出方要制定节余指标流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流出方、流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节余指标流转。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节余指标流转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节余指标流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影响公平流转和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流转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地区名录

 

 

 

 

 

 

附件

 

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地区名录

 

一、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节余指标的地区:

省重点帮扶县:丰县、睢宁县。

二、可在市域范围内流转节余指标的地区:

黄河故道流域:铜山区(何桥镇、黄集镇、刘集镇、大彭镇、张集镇、房村镇、单集镇、伊庄镇),沛县(鹿楼镇、安国镇、杨屯镇、朱寨镇、龙固镇、栖山镇),邳州市(八义集镇、占城镇、土山镇、八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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