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南京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15号)出台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较大提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矛盾复杂多元,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深入推进,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正职、副职负责人。 

  (一)明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范围。 

  1.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机关、本辖区、本系统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2.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案件;

  3.市区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4.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案件。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副职负责人或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出庭应诉。 

  (二)认真做好庭审准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和答辩证据材料。在应诉中注重出庭应诉实际效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主动纠错违法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负面效应。尊重法官的庭审活动,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三)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 

  (四)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市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旁听审理。 

  (五)建立备案报告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对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诉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符合《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15号)文件规定。

  (二)完善考核评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列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加大行政责任追究。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 

  (三)加强应诉队伍建设。市、区政府法制办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促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技能和质量。要注重选拔、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对本单位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720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http://www.yuanbocq.com/a/zhongwenjianti/ceshi/difangfalv/jiangsu/nanjing/5877.html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