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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南京市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

  南京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2013年8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苏府法〔2013〕7号),推进我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市、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全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区应根据本方案分项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工作完成情况及时上报。2015年11月底前,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二、工作规范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2014年6月底前完成)

  1.机构设置规范化。区政府应在区政府法制部门设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3.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按照行政复议职能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在编公务员),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法律法规统一考试,领取《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保障措施规范化

  1.办案场所规范化。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外,还应具备接待、听证、档案保管场所。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结合单位实际,为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处室安排必要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和档案保管场所。

  2.经费保障规范化。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3.办案器材保障规范化。行政复议机关应为行政复议机构提供必要的办案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职能履行规范化(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1.受理工作规范化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本区域行政机关的执法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依法、正确载明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的,应抓紧修订完善。

  (2)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严格执行首问事项登记制度、首问岗位流程跟踪制度、案件引领告知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开通网上受理,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具备条件的区,试行在镇街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代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有条件的区应抓紧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2.审查工作规范化

  (1)审查程序规范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严格审查期限,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2)改进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查;对事实难以查清、争议较大的案件,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

  (3)严格把好行政复议审查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和善后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要深入现场调查,确保事实清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要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对裁决执行中的后续事宜,要加强监督指导,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5)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行使行政复议权利,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义务,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重大案件参加行政复议制度。

  3.事后监管规范化

  (1)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裁决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

  (2)督促行政复议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行政复议机关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原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

  4.法律文书规范化

  (1)制作规范化。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注重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2)送达规范化。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5.归档规范化。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卷整理。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整理案件全部文件材料。案件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卷内目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回证;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包括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及回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回证;行政复议答辩书及附件;听证通知书及回证;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阅卷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卷内备考表。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副卷的形式保存。

  (四)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范化(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1.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上级法制机构备案:

  (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

  (2)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3)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

  (4)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5)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备案的。

  2.报备材料规范化。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案件统计分析规范化(2014年6月底前完成)

  1.按时报送统计材料。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和我市依法行政公报制度的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2.提高统计质量。统计人员要正确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把统计工作与办理行政复议的实际工作联系起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3.做好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要突出工作重点,注意实际工作“点”和“面”的关系,注意典型事例和案例的“正”和“反”的关系。统计分析结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实际,把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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