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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

连云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1


 
 
 
 
 
连政办发〔2018〕7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始终坚持“工业立市、产业强市”,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发展,全面推动工业企业高质发展。以 “六个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统领,以考核亩均产出和单位消耗贡献为手段,探索科学、客观、合理、有效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促使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奋力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升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水平。
  二、评价原则
  (一)效益优先。评价指标体系以亩均效益为核心,安全生产、环保为门槛,注重企业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客观公正。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统一评价系统平台,讲究评价采集数据的原始性。
(三)分类指导。各县区主导产业设置、区域个性化数据分析、预测决策等由各地按各自产业特点自主确定。
三、主要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启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
——2018年底前,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完成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数据信息归集全覆盖,部分县区试行差别化政策措施,初步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
——2020年底前,完成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全覆盖,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精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机制基本完善。
  四、评价主体
  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评办)。
  五、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地3亩以上(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重点排污企业。
  (二)评价指标
  对不同类别企业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等四项评价指标。
2.用地面积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等三项评价指标。
3.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等五项评价指标。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分、亩均销售收入30分、单位电耗税收2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20分。
用地面积3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5分、亩均销售收入35分、单位电耗税收30分。
  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20分、亩均销售收入20分、单位电耗税收1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分、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40分。
  2.指标基准值
  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同时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全市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来确定。
  各指标基准值在每年评价工作开展后另行公布。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主要污染物指标企业确无排放的得最高分,即该项分值的1.5倍。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总得分。
 
企业各指标值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                  ×指标的权重分值 
各指标基准值
4.加分项(最高限加10分)
 
加分项 加分要求 分值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一级评审 2
通过二级评审 1
通过三级评审 0.5
节能 重点用能企业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控煤目标10%以上 1
减少排放量
(污染企业)
两项(含)以上主要污染物较上年削减50%以上 3
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比上年减少50%(含)以上 2
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比上年减少20%(含)—50% 1
发明专利 评价年度内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1
研发机构 国家级 2
省级 1
市级 0.5
制定标准 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际标准 2
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标准 1
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行业标准 0.5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1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0.5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0.3
信用示范企业 省级 1
市级 0.5
环保信用 绿色企业 1
蓝色企业 0.5
诚信纳税 A级纳税信用 1
 
六、评价分类
(一)一般规定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市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数据,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A类(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市前20%(含)的企业,为资源环境效益好、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应给予资源优先保障和政策优先扶持。
B类(鼓励提升类):总得分位列全市21%—60%(含)的企业,为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质量和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应鼓励其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提升质量和效益水平。
C类(监管调控类):总得分位列全市61%—95%(含)的企业,为资源环境效益与亩均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需采取措施进行倒逼提升。
  D类(落后整治类):总得分位列全市后5%的企业,为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的企业,需重点整治或淘汰退出。
  (二)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
  对下列情形,各县区应在绩效数据汇总表中予以注明,在进行全市统一评价时,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产不到2年的新办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企业,可暂不开展评价分类;也可以参与评价,但暂不列为D类。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列入D类。
3.经认定的创业创新中心,新投入运营2年内可暂不参与评价,或参与评价但不予列入D类。
4.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一起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5.未完成当年减排任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予列入A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年中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以及受到3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评价时下调一个档次。
6.未开展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或者上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环保、安全、消防事故或1起(含)较大以上环保、消防事故或1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评价时下调一个档次。
7.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企业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和分析,每一年度进行一次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上年度企业所属类别(时间为下一年度6月30日前)。评价结果由市资评办和各县区资评办分别进行通报。
七、结果应用
各县区要科学运用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综合政策措施。发改、经信、财政、科技、国土、环保、安监、供电等职能单位要把评价分类结果作为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与企业信用、信贷挂钩机制,由市资评办将评价结果提供给市信用办和金融部门,作为信用评级和银行信贷的参考。各县区要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用电、用水、用能等差异化政策措施,倒逼企业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一)A类企业
  1.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2.优先保障用电,优先新增用能指标。
  3.优先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
  2.保障用电,可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时给予适度支持。
  3.支持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三)C类企业
  1.在用地方面给予限制,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
  2.实施有序用电时可作为限电对象;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可作为限排对象。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
  3.支持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4.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扶持项目。自愿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四)D类企业
  1.在用地方面给予限制,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
  2.在现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基础上,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实施更为灵活的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工业企业节约用能。
  3.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限电对象,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作为限排对象,作为全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整治对象。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
  4.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允许开展消除环保、安全、消防隐患,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5.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主动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6.环保、安监、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督查、检查力度。
  7.取消D类企业参加各项政府性评先评优、申报政府认定命名的荣誉性及政策性项目的资格,原则上不再享受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消防支队、连云港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和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资评办),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参照市里模式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严控数据质量。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区资源利用的绩效和能力水平、评价一个企业的实绩。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对各单位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开展随机抽查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结果对数据不实等情况视情采取责任追究等相应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公众举报制度,由市资评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对各单位在数据统计上报等方面弄虚作假、失真失实等情况的举报。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使用。由市资评办建立统一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平台,各相关部门、各县区登录系统平台上报数据,并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查看、使用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数据,若确因操作失误,需对数据进行修改,必须向市资评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由市资评办审核同意后,给予修改。
  (四)强化宣传指导。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在全市营造优胜劣汰的浓厚发展氛围。
九、其他
(一)上述评价指标、权数设置、指标基准值和加分内容等用于对全市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县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评价办法,并报市资评办备案。
(二)各县区应尽快制定应用评价结果、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各类差异化政策措施,并报市资评办备案。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附件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序 号 单  位  工  作  分  工 
1 市委宣传部  负责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的宣传推广工作 
2 市发改委  提供工业企业落实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导向,以及区域禁限行业情况等 
3 市经信委  负责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县区评价工作,按时完成评价报告,定期分析工业企业绩效状况 
市科技局 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名单,企业研发机构、发明专利申请数及授权数等数据 
市财政局  针对评价后不同类别的企业,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人社局  提供企业职工人数、参保职工信息数据 
市国土局  提供企业占地面积、出让年限、供应方式、空间地理信息等 
8 市城建局  提供企业的用气情况 
市工商局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企业参与标准制订、企业品牌信息、守合同重信用情况等 
10 市统计局  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包括企业所在地、能耗、行业代码)、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等 
11  市安监局  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信息,事故统计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事故数、死亡人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开展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等 
12  市环保局  提供年度重点排污供应企业名单(包括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环保信用评级)等 
13  市物价局  协调推进差别化水、电、气价等政策的制定 
14  市商务局  针对评价后的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或鼓励或限制的不同项目引进和招商政策 
15  市国税局  提供企业销售收入和国税收入数据及纳税信用等级
16  市地税局  提供企业地税收入数据,包括地方各类税费 
17  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针对评价后的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或鼓励或限制的信贷政策 
18  连云港消防支队 提供企业火灾事故等信息 
19  连云港供电公司 提供企业用电情况 
20  市自来水公司 提供企业用水数据、推进实施差别化水价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市各人民团体,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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