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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稳妥推进、规范操作、平稳过渡”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进程,为促进乡村振兴、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联办共保”向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转变基本完成,以政府引导、保险机构为主体的市场运作模式基本形成,保障充分、覆盖广泛、服务精准、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基本建成,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保险服务质效进一步提升,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活力进一步激发,农户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共保”转变为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承保,地方政府不再分担保费收入和赔付责任。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继续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机构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建有覆盖全面、高效规范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做到“机构到县区、网点到乡镇、网络到村组、服务到农户”,确保农业保险服务网络覆盖基层乡镇。各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任务相匹配。保险机构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与镇、村基层组织、专家库成员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镇、村按照市场化选聘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协办人员。

(二)规范过渡期承保转接。各县区政府要尽快细化明确新模式下对保险机构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的具体要求。按照“促进竞争、强农惠农”的原则,注重发挥我省法人保险总部和全国性保险机构在苏分支机构两方面的优势,及时与符合条件、有承保意愿和承保能力的保险机构签订相关协议,组建竞争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承接原由政府分担的份额,直至原“联办共保”协议期满。原“联办共保”协议到期后,各县区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在综合考虑经营主体各项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不少于2家当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加强常态化监督评估。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监测,完善监督评估制度,发挥好第三方评估作用,抓好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运用到政策执行、完善、整改之中,加强对改革落实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2019年起,各县区政府、各市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每年1月中旬前应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当年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计划和目标任务报送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各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四)构建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不断满足广大农户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加快建立覆盖大宗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本险+大灾险(补充险)+商业险”三级保障体系和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基本险+商业险”保障模式,支持发展特种行业相互保险保障模式,鼓励各县区在“基本险”基础上,自主开展各类高效设施农业“商业险”,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价格型、指数化“保险+信贷”“保险+期货”等各类新型险种,促进农业增收、农民致富。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利用市场化再保险机制,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层次可持续的保险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确保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转变工作稳妥推进。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涉及农业保险相关职责分工,保障人员配置,强化政策研究,优化工作协同,加强业务指导。在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市场化工作中,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抓紧制定产业布局、资金结算、业务监管等方面配套具体政策措施,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农业保险市场稳定。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承担组织、协调、保障、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及时制定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限要求,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2018年12月29日前,各县区政府、各市级保险机构应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实施方案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在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工作中,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完善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规划,优化地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承保机构服务成效的指导、评估和监督,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督促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引导好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提高涉农主体保险意识,努力实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愿保尽保。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防范懒政、怠政,确保主要种植业、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保持稳定。

(三)提升服务能力。保险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各项工作,要围绕加快市场化经营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立查勘理赔专家库,充分运用好各类新技术,进一步提升承保理赔的专业化程度。要合理开发和探索优化保险条款和费率,及时宣传农业保险和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科学推动防灾减灾工作,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各环节的管控;指导保险机构完善内部制度和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落实内部稽核审计,将农业保险政策法规各项要求落实到公司管理过程中,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要组织实施农业保险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规范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惩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持续推动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条款及费率优化工作,督促各保险机构公平、合理地执行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鼓励各县区对地方特色农险险种保费予以适度财政补贴,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农户受益程度。深入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提高保障水平和理赔标准。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规范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积极对接上级政策,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规范过渡期农业保险管理费的计提及使用,政府部门使用的管理费按当年承保机构保费总收入的2%从承保机构提取,年提取总量不超过150万元;承保机构使用的管理费,由承保机构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提取。管理费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金〔2012〕31号)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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