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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清河区、淮安区和洪泽县部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4〕46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

  淮安市清河区、淮安区和洪泽县

  部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对清河区徐杨乡淮安区范集镇南马厂乡洪泽县高良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请示》(淮政发〔2013〕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清河区徐杨乡,淮安区南马厂乡、范集镇和洪泽县高良涧镇等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上述4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清河区徐杨乡5.8239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765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2.058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3.765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淮安区南马厂乡61.839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4.447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61.8438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34.443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29.784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02.388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淮安区范集镇3.971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9.945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19.945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洪泽县高良涧镇15.973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你市清河区、淮安区和洪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合计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清河区、淮安区和洪泽县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清河区、淮安区和洪泽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清河区、淮安区和洪泽县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清河区、淮安区和洪泽县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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