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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及广陵区部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4〕42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及

  广陵区部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陵区局部修改沙头镇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扬府发〔2013〕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及广陵区沙头镇、泰安镇、李典镇、头桥镇、杭集镇等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82.9359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51.13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82.935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51.132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你市中心城区及广陵区沙头镇等5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广陵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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