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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产业集聚区土地管理行政职权下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产业集聚区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新发〔2016〕3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权限,经2016年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市辖区和管委会承接产业集聚区国有建设用地划拔、出让(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审批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出让金缴纳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产业集聚区内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非商业开发的产业项目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拔、出让(含协议、招拍挂),由市政府下放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履行审批职责,市政府不再审批。
  二、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划拨以及协议出让办理流程分别为: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辖区召开资产会研究土地出让意见,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土地出让方案,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平原示范区仍按原程序执行),辖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或分中心登记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辖区召开资产会研究土地划拨意见,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土地划拨方案,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划拨公告,签订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或分中心登记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召开资产会研究土地协议出让计划,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公布协议出让计划,公示到期后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协议出让方案,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召开资产会研究土地协议出让意见,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土地协议出让方案,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协议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或分中心登记发证。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问题,除高新区、经开区和平原示范区外,其余仍按原渠道交入市财政。
  四、关于职权下放后的监管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下放的行政职权依法依规有序运行。
  市区产业集聚区土地管理行政职权下放有利于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有利于解决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有利于强化本区域土地执法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市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行政职权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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