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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由于职责认识不一,造成出庭应诉不积极,甚至不按期提供证据材料,影响了政府形象并产生了不良的法律后果。为推进依法行政,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责权一致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政府受理的涉及市政府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如土地登记、房屋征收、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工作职责,分别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
  二、对涉及市政府行为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按照案件性质,由直接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负责。经市政府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等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对于一些职责认识不一的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确定相关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所有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负责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派1名行政工作人员进行代理,不得全权委托律师代理。对社会影响重大和对职权行使、执法程序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参加复议或出庭应诉。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1年内有5起以上行政案件的,行政负责人参加复议或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五、负责机关应按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或出庭应诉。确需由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并将资金交付法院或赔偿申请人,不能因强制执行影响政府的正常办公。
  六、对不落实本通知要求,影响案件审理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对责任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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