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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卫辉市人民政府:
  你市《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请示》(卫政文〔2010〕115号)收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市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意见。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等土地:
  从卫辉南路与新濮公路交叉口顺着卫辉南路向北穿过建设路至鼓楼街,顺鼓楼街向北折至望京楼后街向东到北门大街,向北至纺织东西路,向西折向与纺织路十字交叉口,再向北至河园路,顺河园路向西至十六孔桥,自十六孔桥向西至火车站,火车站顺翔宇大道向南至下园路,沿着下园路向西至107国道交叉口,沿着107国道至翟阳线交叉口,沿着翟阳线向南至新濮公路,沿着新濮公路向东至新濮公路与卫辉南路交叉口。以上所描述区域内土地为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年。
  二等土地:
  卫辉市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均为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年。
  三等土地:
  除卫辉市汲水镇外各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年。
  以上税款征收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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